2011年7月7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具体如下:
1.若2010年款涉案产品的临时正常价值被严重低估,或者未能核实,那么该款产品的所有临时正常价值将被重新计算确定。最终确定的正常价值将追溯至2009年9月1日后被海关豁免的所有涉案产品。这将有可能对该产品反倾销税进行重新评估。
2.对于那些尚未确定正常价值,或者海关尚未明确分类的涉案产品,其正常价值按照出口价格的64%确定。
3.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要求,自2011年7月7日起发布2012年款涉案产品的临时正常价值。2012年款产品临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定期复审临时正常价值,并确保其正确。复审开始时将会通知进口商和出口商。
在本案中,要求对2012年款产品临时正常价值进行复审的中国企业包括:Acoca Bicycle(H.Z.)Co.Ltd.、见诚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Acetrikes Bicycles(Taicang)Co.,Ltd.)、金铜山车料(深圳)有限公司(ChingTongShanEnterprises(Shenzhen)Co.,Ltd.)、捷安特自行车有限公司(GiantBicycleCo.,Ltd.)、杭州久祺工贸有限公司(HangzhouJoykieIndustrial&TradingCo.,Ltd.)、HuiHuangDa(Shenzhen)Co.,Ltd.、爱地雅自行车(东莞)有限公司(IdealBicycle(DongGuan)Corporation)、JoysunBicycleManufacturingCo.,Ltd.、世同金属(昆山)有限公司(KenstoneMetal(Kunshan)Co.,Ltd.)、KunShanGeneralSportsCo.,Ltd、美利达自行车(中国)有限公司(MeridaBicycle(China)Co.,Ltd.)、美利达自行车(中国香港)有限公司(MeridaIndustry(HongKong)Co.,Ltd.)、NingBoBaileyBicycleCompany、NingBoEverichBicycleCompany,Ltd.、仲正实业(深圳)有限公司(OverlordIndustries(Shenzhen)Co.,Ltd.)、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OyamaBicycles(Taicang)Co.,Ltd.)、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ShanghaiGiantandPhoenixBicycleCo.,Ltd.)、深圳保安自行车有限公司(ShenzhenBoanBikeCo.,Ltd.)、深圳信宝自行车有限公司(ShenzhenSinbaoBicycleCo.,Ltd)、深圳泰丰永达自行车有限公司(ShenzhenTaifengYongdaBicycles)、深圳喜德盛自行车有限公司(ShenzhenXideshengBicycleCo.,Ltd)、ShunluBicyclesCo.,Ltd.、天津金轮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TianjinGoldenWheelBicycle(Group)Co.,Ltd.)、天津天任工业有限公司(TianjinTandemIndustriesCo.,Ltd)、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TianjinFuji-TaBicycleCo.,Ltd.)、泰亿机械工业(江苏)有限公司(TaiokuManufacturing(Jiangsu))、广州环球自行车有限公司(UniversalCycleCo.(Guangzhou))、永琪(常州)车业有限公司(YongQi(Changzhou)BicycleIndustrialCo.,Ltd.)、浙江健龙车业有限公司(ZhejiangJianlongBicycle)。
2011年2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自行车继续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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