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洲小型四轮机(电)动汽车法规的制定
1986年法国首先把小型四轮电动汽车列入轻便摩托车类别来管理
1992年欧洲建立共同市场, 人员,货物自由流通, 要制定各类汽车统一的认证标准, 法规以便在各国间自由通行, 为此成立欧洲整车车型认证机构(European 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 简称ECWVTA。
1992年欧盟经济委员会发布框架指引92/61/EEC确认小型四轮电动汽车列入轻便摩托车类别。
2002年欧洲委员会发布框架指引2002/24/EC ( Framework Directive 2002/24/EC) 取代92/61/EEC, 并把小型四轮电动汽车细分为两类:即轻型和重型, 轻型四轮小电动汽车划入轻便摩托车类, 而重型小四轮客车和货车划入摩托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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