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授权浦志强律师,向广州市和广东省其它地区的电动自行车用户作出如下声明:
一、电动自行车是公认的环保、节能、安全的绿色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新华社2006年11月22日消息: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称,国家法律并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因此,使用电动自行车既不存在法律障碍,也符合发展绿色交通、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合法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公民私有财产,自主选择出行交通工具更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任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与其相抵触。该法只要求非机动车的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但并未授权地方政府立法全面禁止某一种类的非机动车上牌和上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不是负责任的公共管理措施。
三、广州及广东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在合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如遇到不当处罚和其它干扰,请及时与本协会及浦志强律师联系,我们将依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四、本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特此声明
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6年12月6日
协会地址:广州市盘福路朱紫后街5号311室
求助电话:020-81054408 传真:020-81054409
电子邮件:810544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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