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动车停车新规五种情形免缴停车费

来源:常州龙网      2006/12/27   浏览9299次   

12月20日是常州市区电动车全面上牌首日,交巡警部门在市车管所、原常州市政府大院、戚区交巡警大队和新北区月星家具城对面设立了4个办证点,共26个窗口,当天共上牌近6000辆。电动车上牌的工作时间为8点30分至17点,市民可选择就近的办证点办理。

“停车难”一直是困扰有车族的头痛问题,也是妨碍城市交通的症结。据了解,由常州市政府专门组织规划、建设、物价、房管、公安等部门人员,多方调研,总结经验,认真编纂,几经修改,最终形成的《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在12月2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上予以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9月27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中心短缺9000个车位

近几年,我市小汽车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据统计,至2006年11月底,全市小汽车总量已超过20万辆,其中私家车已达11.15万辆,而停车场的建设大大滞后于小汽车的增长速度,导致各类停车设施严重短缺,“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一大突出问题。目前从公共停车需求看,中心城区公共停车供需比例为1:10,短缺9000多个停车泊位;从住宅小区停车需求看,1994年以前建造的老小区,共短缺停车泊位2500个以上,1994年以来实施物业管理的103个新建住宅小区,现有小汽车车辆数是建成停车位数的1.6倍,有1万多辆小汽车停放在道路和非规划场地,还有1800多辆小汽车因无法停放而处于乱停状态。

五种情形免缴临时停车费

为满足有车族的正当停车需求,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实行人性化管理,《办法》规定五种情形免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单次不超过15分钟的。根据《办法》,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量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办法》还规定,三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时,必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核心区以内,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除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市区范围内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和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

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一是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二是未按照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内车辆正常通行的。

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停车泊位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造成我市城区“停车难”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我市尚未形成与交通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新办法的实施将有望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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