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出台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

来源:上饶之窗      2012/1/7   浏览10842次   

近日,《上饶市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出台,该《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备受市民关注电动自行车管理终于有了结论。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将核发临时通行标志。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技术指标

 

根据该《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电力、汽油驱动的两轮车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电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不达标的电动自行车将禁止销售、上路行驶

 

该《办法》实施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所购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而在《办法》实施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办法》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实行临时通行管理。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为3年。

 

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在规定的申请临时通行标志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5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当场发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申请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个月内,到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如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发给临时通行号牌及临时登记证。

 

而对于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上路行驶处200元罚款

 

根据该《办法》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而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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