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 月 1 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后,市民应购买纳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2012年1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办理规定》规定,遗失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的:车主需提供由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家补发的合格证明及经销商的证明。
遗失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的:车主需提供经销商复印销售发票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者经销商的销售证明 ,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找不到经销商或通过经销商找不到生产厂家的情况,海口警方正在研究并请示相关部门后再行解决,目前暂不接受注册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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