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道路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新交规中首次将电动车纳入管理,明确“骑车打电话要处罚”、“限速15公里”等。
做“细活”遏车祸
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样的管理规范管得太宽、太细了。譬如,要求驾驶员不能穿拖鞋、高跟鞋、赤脚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不得开启远光灯;骑车人不得有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乘人员不得撑伞;不得自行安装雨棚(伞)等装置;不得自行拆除、改变电动车原有的限速装置等等。
规定太细执行乏力
法律法规不是儿戏,它是严肃的,动不动就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制约的层面但却又注定要遭遇选择性执行,某种意义上,这是对法律法规严肃性的消解。法律法规需要减少漏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必须要事无巨细,什么应该上升到规章制度需要细细斟酌,过度的规定,以及注定无法执行的规定,某种程度上也是在人为给执法增添麻烦。执法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把有限的力量分散到越来越庞大而且可能是越来越面面俱到的事务中去,精力的分散可能更会加剧执法的乏力。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