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轻摩化”现象严重 醉驾电动车或“醉驾”处理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2/8/9   浏览3866次   

自2011年5月1日机动车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了不少司机的共识。然而,正如瑞安日报报道所说,目前社会大众有一种错觉,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之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电动车醉驾问题的频繁发生(事实上,国家标准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虽然包括温州在内,国内已有多起醉驾电动车肇事者被判实刑之例,但对社会大众警示作用不大,这一点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已足以说明。

要想遏制电动车酒驾和醉驾,必须打消社会大众错觉。这里面包含一个知识普及问题,要通过教育宣传使社会大众明白,并非电动的就一定是非机动车。这是其一。

其二,眼下,电动车“轻摩化”现象非常严重,有的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求快、求大的心理,将电动车的时速设计在30公里以上,有的甚至可以达到60公里(电动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交警部门表示,外来务工人员是这类“超标”车的最大消费群体。对于他们,不能光一味要求“这不行”“那不准”的,必须对市场加以净化,从源头上堵住电动车的非法生产和销售。

第三,治乱需用重典。不管何种交通工具,它都要遵守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只限于机动车。如果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讲,电动车醉驾按“醉驾”进行处理并非于法无据。张某因醉酒骑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这是去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浙江因醉酒骑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第一人。随后,宁波、温州等地陆续有了相同判例。现在看来,这类判例太少,以致尚未产生大的震慑作用。

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车等不得醉酒驾驶,违者将处以50元的罚款。相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杀伤力”,罚50元显然起不到有效的作用。一幕幕惨剧该让我们警醒了,希望职能部门对电动车醉驾者也要“零容忍”,并坚决支持按“醉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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