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部电动车行业峰会标准篇-电动车该是什么样?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2007/1/28   浏览4648次   

打开“17761-1999”这套制作于7年前的标准,记者看到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如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须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一次充电后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以最高车速做电动匀速骑行时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百公里电耗应不大于1.2千瓦时……在整车安全要求方面,提出了如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把立管、把横管、车轮、鞍座、脚蹬应符合GB3565-1993规定等内容。
 
谈起1999年制定这套国家标准,浙江绿源公司的董事长倪捷最有发言权,因为他和他所在的企业是该标准1998年最后第二稿的参与者。当时全国的电动车年产量也只有5.4万辆,只相当于现在一家电动车企业的产量,就是自行车上加上电瓶和电机,使用的人群也只是以老人为主。然而7年来,环境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但这个通用技术标准却没有改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一些电动车企业开始生产超标产品,如时速超过35km的“电动摩托车”。
 
标准滞后了?
 
赵志勇是郑州市的一名普通电动车经营者,他在就标准化问题发表意见时,提出了“标准滞后成为制约电动车发展的瓶颈”的观点。“17761-1999”标准已经过时,急需修订。如速度、整车重量、骑行功能等方面,都不符合消费者要求。轻型电动车及其所推动的新型交通模式,与传统管理体制和标准之间的冲突还在不断加剧,并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最重要的障碍。
 
随后,倪捷也就电动车标准滞后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首先,现行的《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已经使用17年,属严重“超龄”标准。自该标准实施以后的17年来,人们的生活方式、交通工具及生产技术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标准内容已不符合目前的实际需要。其次,现行标准没有对轻型电动车进行定义和分类。因此,就需要相应的全新标准对其进行划分。
 
标准滞后问题多
 
标准滞后对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一方面,标准滞后导致轻型电动车产品技术上归类不清,无法获得上路权。按照《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的要求,只有电动自行车小类可以勉强归到自行车中,目前我国的许多城市也是按照该方面标准的要求授予了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其他产品,尤其是电动踏板车,市场需求巨大,而且事实上已有大量产品上路行驶,但它还没有获得这种合法权利,属“违法交通工具”。轻型电动车的这种尴尬地位,导致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获得上路权,都在想方设法向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靠拢,将许多其他类型的轻型电动车产品冠上“电动自行车”的名称,鱼目混珠。另一方面,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的轻型电动车产品游离于国家标准之外,无法获得合法上路权。虽然事实上这些产品也在销售和上路行驶,但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执法部门发现将面临严厉处罚,企业的经营风险巨大。
 
同时,标准滞后引发的“路权”之争还会进一步扭曲行业自身的发展方向,约束企业的生产理念,制约企业的技术创新。而且标准滞后使企业进入市场的技术门槛较低,生产经营行为缺乏约束,形成一定的无序竞争。由于缺乏评价产品质量好坏的技术依据,造成市场上的轻型电动车产品种类繁多,名称各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选择盲目。
 
另外,质量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依据,造成执法困难,产生质量监管真空。某些现有标准存在技术问题又造成执法行为存在偏差,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打击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某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标准的缺失,造成产业的发展背离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方向,损害了国家利益。
 
对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的李凯军处长认为,虽然“17761-1999”标准滞后了,也存在其不合理性,但既然是国家发布的标准,并且没有废止,就是一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技术法规,不允许置之不理和超越,必须做到“有标必依,执标必严”,这才是秩序、高效、规则的社会体现。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标准滞后恰恰说明我们一些电动车企业的标准意识不够,不会很好地利用标准发展自己,目前我们制定国家标准是畅通的,企业完全可以参与进来,先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再申请国家标准,国家对于标准只是发布者,并非起草者。“最优秀的企业卖标准,次之的企业卖技术,最次的企业才卖产品”。如今就是一个标准的时代,企业谈到的标准滞后,既不应该成为制约电动车发展的瓶颈,更不应怨天尤人,推卸责任。
 
“鸟要在笼中飞”
 
谈及当前的电动车行业形势,北京新日公司销售总经理余林引用本报记者提出的“鸟在笼中飞,笼子是否合适鸟最清楚”来比喻当前的标准与现实的冲突,并发出了先有产品还是先有标准的疑问。
 
对此,省人大法规一处的姚福安处长认为,在当前的社会中,笼子是不可或缺的,它就是一个游戏规则,而且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目前市场上更多的电动车产品是电动摩托车,闯祸的也往往是它们,所以当务之急是分类管理,尽快出台企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苗雨露副总队长表示,对于执法者来讲,只能在法律框架内执行,“鸟只能在笼里飞”。在老标准废止前,执法的依据只能是该标准。另外,即便将来标准有所修改,也只能是限制更多。就城市使用群体来说,需要的不是更快,而是更安全。
 
而李凯军处长则明确回答:“先有标准后有产品是毋庸置疑的,鸟要在笼中飞,这就是标准社会。”
 
标准之争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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