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国标》出台旧规新出意义何在?

来源:      2012/9/17   浏览9699次   

9月1日开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40公斤以上的电动车 属于机动车,需挂牌、买保险。此消息一出,在社会民众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论。电车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及消费群众对此均持反对的态度。那么这套早在1999年就出台的规定为何13年后再次提出,出台的意义及执行效果又会如何呢?

老政策新出台 效果还需考验

电车新国标的出台,感受最直接深刻的自然是电动车的销售商,但当谈及“超标”新规定时,商家却并未感到紧张,一脸轻松,似乎新标和自己无关。

“三年前就已经有过相关的规定,这次再出台意义不大,我们该卖还会卖,市民该买还是会买。”郑州市农业路中段一电车销售商这样说。

其实早在2009年12月初国家标准委员会就出台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文件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被成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为机动车范畴。这条新规曾在社会上引起过广泛的争议,因为它是早在1999年就曾出台过的“旧国标”,而其中的“超标”规定也被民众指责缺乏合理进步性。最后,国家标准委宣布,电摩国标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时隔三年后再次出台,再次沿用13年前的老国标,对于政策的实施,商家大多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并不看好。

时速和重量 “达标”都很难

时速和重量一直是国标修订过程中两个最敏感的数值。“时速20、重量40公斤”是个怎样的概念,市场上又有几成的电车达标呢?

“就郑州现在的电车拥有量少说也有80万,要按规定,达标的电车几乎没有。就单拿速度来说,想达标几乎不可能。”电车销售商略带激动地说,“如果说国家限定重量是为了缩小体积,我们还能理解。可速度上,一辆自行车,随便一蹬就能超过时速20公里了,如果把电车的速度也限定在这个范围内,电车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

关于新国标中的时速和重量的规定一直是厂家、卖家和消费者最为抵触的部分。在电车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速度是厂家和卖家最为看重的竞争优势,而这也是顾客在选择购买时特别关心和在意的特性。新国标对速度的限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着市民的“利益”,公众不给予配合倒也显得“合情合理”了。

超标车上牌 管理需“无私”

新国标规定,“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交警部门将对符合机动车标准、同时具有工信部及公安部机动车公告的产品受理注册登记,驾驶者要办理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手续后才可以合法上路。

对于电车“超标上牌”的管理办法,民众大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只是在运作程序及管理费用上却有着少许的担忧。

“如果国家真要实施这样的政策,我们还是支持的,但上牌、管理这些程序都应该是免费办理的,不然大家会觉得国家不是真正为了服务老百姓。”商家张先生说。

电车身份尴尬 政策出台需谨慎

针对电车管理的国标十年来在出台与暂停间来回徘徊,却始终未能拿出一套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车速快、形体小是电动车的显著优势,却也是其成为社会尴尬存在的因素,多年来有关部门始终未能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归类。电车的相当于机动车的高车速是有关部门制定电车国标的根本原因,目的是安全。据保守估计,目前我国电动车市场保有量是1.4亿辆,每年以2000万辆的速度增长,电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不小的威胁,成为人们口中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部门制定国标的初衷是美好的,但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

1.时速20公里的标准是否合理可行?

时速20公里,这个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电动车速度几乎都在时速20公里以上,即便一辆自行车,速度也能轻易的超过这个范围。如果这样,那么电车必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如果按国标的方案走,市场上几乎所有的电车都难避免被淘汰的命运,进而引发的交通问题也会暴露,造成交通瘫痪的后果也不是不可能。另一方面,简便、快捷是消费者购买电车的初衷,而便宜、环保也是电动车相比机动车的明显优势。如果优势被挖掉了,整个电车市场也必将随即瘫痪,消亡。

2.若“超标”电车变机动,车道是否也机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40公斤以上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挂牌、买保险、考驾照。如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市民给予支持配合使“超标”电车安全的过渡到了机动车,那么,以后超标电车上路时是应该走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呢?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比电车超标本身更尴尬的问题。是应该让高速的电车随意穿行于非机动车道还是让单枪匹马的电车穿梭于金刚铜铁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3.“马路杀手”的源头在哪里?又该怎样解决?

我们不能否认,在高发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了一定的比例,但与机动车相比,却并非是最大的祸源。有数据显示,2009年电动车造成的死亡比率是0.3,全国交通事故是0.7,摩托车是2。另外,占0.3死亡率的电车交通事故,又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呢?是电动车车主自身的问题,还是由恶劣行车环境造成的?相比制定政策管控,营造健康有序的行车环境是否更显合理有效呢?

以上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需要的不是圆桌上的假想空谈,也不是大刀阔斧的砍除杜绝,而是对问题客观合理的认知,深切务实的对待及对症下药的有效决策。正如评论员王攀所说,电动车管理不能只让坐汽车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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