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为何置电动自行车于死地(上)

来源:权衡网      2007/3/2   浏览9952次   

在中国,“民营经济”出身的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一直受到各种政策的制约和左右,由于市场相对规范,制度环境就逐渐成为了对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广州市政府长期以来对电动自行车发展实施“压制”政策,直到2005年,整个广州市年产量仅为50万辆,保有量为20-30万辆。相比之下,杭州明确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开放电动车市场,全市电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百万。电动车行业受政策左右的局面在这样的数字对比下显得异常清晰。

挣扎数年之久的广州电动自行车没能顺利跨进2007年。我们从中得以窥见的,不光是一个行业的政策性生存现状,还有令人深思的未来。 
当电动自行车行业人士积极为“上路”管理出谋划策充分准备的时候,广州市政府却早已明确果断地选择了“不准上路”

2006年12月1日,广州全面禁行电动自行车(下文简称“禁电”)结束了15天的纠正教育期,正式进入处罚程序。当日,广州市交警总队扣押违规上路电动自行车逾700辆,近十家事先安排通知的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同期报道。曾经传得沸沸扬扬的“禁电”一事终成定局,长期以来悬在广州电动车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毫不留情地落了下来。

一直以来,广州市政府对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姿态“并不友好”,在宣布广州“禁电”的新闻发布会上,当局毫不讳言地告诉媒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广州市从未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及上路行驶;而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广州市交警部门则多次表态“拟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告诫市民不要购买。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电动自行车“合法身份”,大大鼓励了当时正处于新兴发展期的全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广州市政府的上述姿态,却表明其“从来就没有支持过”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广州电动车行业就这样在国家法律认可和地方政策打压的两极之间挣扎摇摆,一年年地反复希望、等待、担心、恐惧、再希望着……

希望?还是陷阱

2006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实施,令广州电动自行车业界欢欣鼓舞。这是大多数自行车厂家、商家、消费者乃至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盼了一年多一直想要等到的结果。

一年前,2005年1月14日下午,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邀请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广州市政协等多个部门,以及数十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在广州召开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何去何从”的专题研讨会,探讨电动自行车上路、上牌的问题。

在这次会议上,协会和众商家向各部门明确表达了希望省政府赋予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身份,对其实行登记制度,允许其上路行驶的强烈愿望。

不久后,2005年2月6日,《羊城晚报》刊出《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和电动车行业密切相关的“第四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这条规定令整个电动车行业兴奋不已。电动自行车被明确定性为“非机动车”,长期以来“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有望解除;而“实行登记制度”、“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更使得行业政策有望规范明朗,这一切都与渴望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走向合法正轨的厂商和协会不谋而合。

协会和业界加快了对“上牌”、“上路”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并一致呼吁尽快将《草案》变成正式法规。

终于,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原《草案》中关键的“第四条”变成了“第十四条”,基本意思不变,其中第二句话更改为“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做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幸的是,这句话显然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直到事后才有人指出,这句话其实是为此后的“禁电”埋下的伏笔,是一个可怕的“陷阱”。但在当时,整个行业都在为电动自行车能够“上牌”“上路”的希望而鼓舞着,努力着。

3月,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上交了《请求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广州道路上通行的建议书》,不久后,协会多年来不断向广州市人大递交的建议终于得到采纳,3月21日,市人大草拟了《关于在广州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规范管理并放行上路的建议》,提出与省发展电动自行车政策衔接,实施“目录”管理,建立上牌制度。

在广州市人大的建议和督促下,广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牵头,协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共同开始着手制定《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该《办法》草案由广东省自行车协会草拟,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购买、登记、行驶、查验、回收和处理等全过程都制定了管理规范。

4月底,《办法》进入正式审核程序,这时候,无论是五部门还是协会,还是电动车生产厂商,都已经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不持任何异议。

没有人预料到悲剧的来临,他们甚至将“如何上牌,如何管理”都为政府想好了。

整个广州电动车行业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2006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即将上路”的传言在坊间四起。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希望会破碎得如此迅速,《条例》并没有将电动自行车行业带向光明,而是推入了深渊。[$page]

仓促博弈 迅速结束

问题就出在关键的“第十四条”中。这条规定不仅对电动自行车上路做出了要求,同时还明确给出了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使”的政府决策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令电动自行车行业人士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在积极为“上路”管理出谋划策充分准备的时候,广州市政府却早已明确果断地选择了“不准上路”,并且在极短的时间内让电动自行车行业想都不敢想的噩梦变成了现实。

6月5日和9日,广州市公安局不声不响地召开了两次“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又名“征求意会”,邀请了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城管支队等单位代表,以及包括教师、医生及IT行业员工在内的“市民代表”,就“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中不仅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代表,广东自行车行业协会也不在受邀之列。没有一家媒体对这两次征求意见会进行任何报道。

6月12日,第三次“征求意见会”召开。协会副秘书长何小华事先听到风声,当天心急火燎地赶到会场,硬是在没有邀请函的情况下挤进了“征求意见会”会场。他觉得自己必须要发言,而他也确实有很多话要说。

可是当局显然并不打算征求他的意见。“我只说了一句话,主持人就立刻宣布会议结束了。”何小华对《新青年·权衡》记者回忆道。

何小华说的这句话是:“你们不懂电单车!”

第二天,6月13日,《广州日报》在头版显赫位置刊登了题为《基本赞成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的文章,对第三次“征求意见会”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文章指出,与会23名代表达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在老城区必须坚决禁行电动自行车”,而绝大多数“市民代表”认为,“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广州上路行驶,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文章还透露,广州市政府将尽快提交“有关方案”上报审批,“预计在8月份左右在广州市正式实施”。

此文不啻一枚重磅炸弹,引起坊间地震。《广州日报》一直被视作广州市政府的喉舌,这篇报道显然是给电动自行车的命运定了调:电动自行车很快将会被禁!

业界人士迅速行动起来。

6月,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两次致信广州市长张广宁,申请对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重新进行听证。

7月,协会又数次上书广州市委书记于小丹,表达了同样的愿望,同时还描绘了依照正在审核程序中的《广东省电动车管理办法》管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的美好前景,希望能够借此打动政府高层。他们还通过媒体发出了声音,希望能够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挽救自己濒临危险的命运。

但是,这些努力都落空了,当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禁电”的步伐丝毫没有放慢。很快,市政府委托的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给出了“万户电动自行车管理民意调查”结果:5.6%的人支持电动车上路,78.4%的受访者认为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适合电动自行车通行。7月,广州市政府迅速形成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决议,并且向省政府相关部门递交了请示。9月底,请示获得正式批复。

政府和行业之间的短暂“博弈”结束了。对于后者而言,这一切发生得实在是“太快太突然了”。

大限将至

11月3日,《广州日报》提前代表官方公布了禁电的消息,结束了业界和消费者的纷纷猜测。电动车大限将至。

11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从11月15日起,广州全面禁行电动自行车,禁行范围是整个行政区域(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同时,还在《广州日报》刊登了《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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