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电动三轮车让卖不让跑

来源:      2007/3/6   浏览12413次   

市民:电动三轮车被扣

3月5日,孟先生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寻求帮助。孟先生说,他是河北来银工作人员。去年在银川金凤区开了一家粮店,为了送货方便和节省成本,就于2006年8月28日,在兴庆区北环批发市场东侧的“力之星三轮摩托”商店里,花4000多元钱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前些天他骑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被交警挡住并暂扣,理由是他私改三轮车动力设备,而最让他接受不了的是交警的处罚:没收电动三轮车的4个电瓶。由于该车并没有脚踏板,唯一的动力就是电,没收电瓶后该车没有任何动力前进,而且现在这种电瓶一个要卖450元以上,4个就是2200元以上,这样的处罚实在太严重,自己实在是承担不起,因此,孟先生拒绝接受交警处罚。

商家:不存在改装私安动力设备
                          
据“力之星三轮摩托”商店的老板说,孟先生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的确是他们店里出售的。这种电动三轮车销路很好,他们店里一个月能卖几十辆。而且这种车都是从河南新乡的厂家整车直接拉来银川销售的,并不存在改装、私安动力设备的现象。记者看到该店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手续齐全。随后,该店老板电话通知三轮车生产厂家,传真来了该厂的营业执照和车的安全数据。

交警:处罚是有据所依的

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一大队的办公室负责人说,他们的处罚是有据所依的。孟先生的电动三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二条第九款的“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的规定。因此,他们按照法规没收了该车电瓶。由于孟先生的电动三轮车较普通三轮车来说,它的体积大、动力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此车占道,还给其他行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但如果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它的动力和安全性又太差,车主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而且此车并不在国家公安部允许销售的电动车明细里,因此交警对他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这种电动三轮车无论在商店里停放还是在路边停靠,他们都无权管理,但只要这车行驶到了公路上,被交警发现后就必须接受处罚。至于为什么商店能合法经营此车,这就属于流通领域工商部门的负责范围了,不属于交警的管辖。

车管所:应按机动车无证驾驶处罚

银川市车管所的一工作人员说,电动三轮车的动力是电,不属于燃气、燃油车辆,因此不属于机动车。而银川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的工作人员却说,他们对孟先生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检测,远远高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里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规定,因此他们认为这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和电动车,应该属于机动车辆。应该按照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来进行处罚。

律师:希望酌情减轻处罚

宁夏法律援助服务热线12348的律师说,电动三轮车管理问题在我区目前还是个执法空白区,自治区没有明确的专门立法规定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对其能否上牌和如何管理也都没有规定。孟先生的情况现在比较复杂,首先,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都是合法企业,产品也是合格产品,并非假冒伪劣,而且孟先生的车是在他购买后上路行驶时被扣的,因此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并无过错。但同时,孟先生购车后上路行驶又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警部门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考虑到孟先生的情况确实委屈,该律师建议孟先生可以同交警部门与工商部门协商解决此事。一方面因为孟先生的车并不是自己加装的动力装置,而是从正规厂家购买的合格产品,作为消费者,孟先生只是买了产品却要独自承担损失,因此可以请交警部门酌情减轻处罚。另一方面,他也可以请工商部门与该车的销售商协调,看能否为孟先生给予适当补偿,减少他的损失。(陈栋、孙滨)

(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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