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3〕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13/12/13   浏览15418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泰安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或办理居住证的居民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统一实行实名登记服务,全程提供免费登记服务。

 

实名登记范围包括电动二轮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价值较高的自行车、不列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二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应遵循群众自主自愿原则。鼓励群众积极申报实名登记,加强财产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的主管部门。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实名登记服务站(点),安排专门民警负责,及时为申报群众进行服务。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刻制车架编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在保修单上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车架号、电动机号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留存备查,并告知购买者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购买后及时到户籍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居民可随时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具体程序为:

 

(一)查验资料。查验车辆所有人提供身份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发票等资料。无法提供原车合格证、发票的,应提供原销售商证明或车主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并留档;

 

(二)确认车辆。比对电机、车架号码是否与合格证、发票相符,有无凿、改痕迹和盗抢嫌疑;

 

(三)编码刻印。在电动自行车指定的车架和电瓶等重要部位、部件刻制全市统一编码的登记信息;

 

(四)信息录入。将车辆、车主信息及时全面录入泰安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电池的,自更换后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需交验车辆,并提供车辆初次登记时的材料。

 

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辆所有人的,自变更后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办理时需交验车辆,并提交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报废的,自报废之日起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时应主动核实送车人姓名与车辆信息,并登记车辆编码,发现涉及盗窃或销赃嫌疑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一)非法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遇有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信息。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核查登记信息,公民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销售、购买无合法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的查处力度,对涂改电动自行车的车身号、电动机号和车辆编码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公安、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定期规范二手电动自行车市场、电动自行车维修站(点)、废旧电动自行车、电瓶收购站(点),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行车,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随意横穿道路等,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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