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下月起电动自行车需上牌 三种车辆将无法上牌

来源:      2014/2/18   浏览33364次   

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生效实施,本市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将采取车牌登记使用制度。上海警方日前发布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通告,规定所有在本市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新旧均须申领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临时号牌。从9月1日起,未申领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指出,新修订《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实行严格的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今后,只有纳入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获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在本市申领号牌和行车执照。

 

那么,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今后该怎么办?交警部门在公告中对此作出解释:2013年11月8日新修订《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发布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后”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将不予办理登记。

 

根据计划,从3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开始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工作。交管部门透露,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临时号牌遗失、毁损的,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交警部门将设置6个月的缓冲期,今年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可对车主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申领所需材料

 

从3月1日起,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

 

■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承诺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需要说明的是,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

 

三种车辆将无法上牌

 

■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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