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成都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5万余起,其中电动自行车违法53.8万余起,超过55%。

针对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驾驶未登记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适当提高对该类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近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大会审议。二审稿删除了“整车重量”的表述,改为限制电动机功率和外形尺寸,规定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在外形方面,二审稿没有限制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不超40公斤”。成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说,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内司委认为,严格控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删除了“整车重量”的表述,修改成“电动机功率、外形尺寸”的表述,力求通过严格限制电动机功率和外形尺寸,达到车辆小型化、轻量化的目的。
一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路”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非机动车未登记就上路”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降低并明确了该项罚款标准。
那些骑行电动车的各位,五一之后上路各自小心啦,安全出行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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