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过马路时没推行遭遇车祸 电动车车主自担损失

来源:楚天都市报      2007/3/19   浏览5122次   

龙先生骑着电动车过马路时,被一辆重型货车撞死,交警认定双方责任同等,死者家属不服,起诉到法院。13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死者方应自担3成损失。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31日晚7时许,刘师傅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青化公路行驶,经过一路口时,龙先生骑着自己新买的电动车横过马路,和往常一样,他未下车推行,直接从马路上开过去,两车相撞,龙先生当场死亡。

交警现场勘查发现,重型货车刹车有问题,而且超载严重,电动车司机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遂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龙先生的家属对此结论不服。他们认为,重型货车当时超载超速,对方应该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重型货车刹车不合格,超载且未定期安检,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但是龙先生驾驶电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骑车横穿马路,致使驾驶员反应不及时,是另外一个原因。交管部门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减轻机动车一方30%的责任,龙先生一方自行承担5.5万元损失,对方赔偿民事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8万元。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记者胡勇谋、通讯员楚卿)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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