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毫无疑问,《意见》的印发为连日来始终处于舆论关注焦点的新能源汽车再添一把火。进入7月份以来,中央及有关部门频繁就推广新能源汽车密集表态、发文,加上《意见》的发布,新能源汽车本月已经连迎“三惊喜”。
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至2017年年底,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及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10%、20%和30%,以后逐年提高。
照此看来,《意见》的确为新能源汽车推广迈入“蜜月期”加了一把火。只不过,这次的“火”相较于以往稍有区别。按照惯例和一般理解,我国在出台相关促进地方发展和产业规划及指导意见时,往往会在重要显眼位置先期明确发展任务和目标。
而此次《意见》未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明确任何目标和任务要求。在记者看来,这虽然表面上让人费解,但就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现状而言,《意见》未明确目标和任务可谓是顺应实际的明智之举。
早在2012年公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已经提出,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
然而,时至今日,尤其是2014年以来,受到环境污染治理等环保压力倒逼,以北京为首的诸多大城市在推广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汽车上大费苦心,国家及地方补贴也非常多。但原本被寄望能发挥大幅带动作用的政策效果却难言如意,这无疑让原本信誓旦旦提出的产销目标显得越发遥远。
也许,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和普及的难度。因此,在尊重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和正视新能源汽车推广面临难题的前提下,秉承全面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初衷而制定《意见》,积极主动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完善政策环境,并做好引导工作。
从《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不难发现,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等四点原则已经足够具有说服力。
强调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驱动要求,旨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而政府引导、有限推广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车应用以及明确地方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的要求,让最初公众对“未小范围适用就推广商用”的政策担忧烟消云散。
应该说,《意见》是在汲取试水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地方政策经验的基础上,统揽全局、运筹帷幄的产物。这从《意见》全文明确的相关要求足以窥见。
《意见》全文将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等要求逐一细化,所提要求更是逐一针对已经浮出水面的新能源汽车推广难题。
值得强调的是,除在技术突破和充电设施建设上重申安全、便利化之外,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上,《意见》更是给予了足够篇幅。其中,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等覆盖民众最为关心的新能源汽车购买、适用等多个环节。
最后,再说回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目标和任务上来。新产业的推广需要必要、科学、可行的目标,从而为产业健康发展形成促进。实际上,《意见》也在必要的地方为目标达成留有了余地,即在强调优先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和重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以及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等两项比例指标。
如此一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的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产销量达50万辆和200万辆的要求或可如期实现。当然,如若能够按照《意见》所说,各地方能够积极主动落实政策要求,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有待新能源汽车动力巡航及充电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下,民用新能源汽车实现上述目标也绝非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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