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9月1日起,桂林市将进入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阶段。
经过4个多月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集中办理,桂林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上牌即将在9月1日停止上牌。目前桂林市已上牌电动自行车约49万辆,其中市区已超35万辆,十二县已上14万辆。市区电动自行车挂牌率已超过80%。集中上牌办理期间,市内所有办理点平均每天共办理4000多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保持平稳态势,未见电动自行车扎堆上牌现象。
据从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动登记办”)了解,桂林市目前估计还有3-5万辆左右电动自行车未上牌,所以请广大市民抓紧时间上牌,一旦过了8月31日零时,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上牌。
担心被盗 少数市民暂未悬挂号牌
针对部分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情况,市民董先生说:“我早就上好牌了,怕牌被偷,反正现在去不处罚,等到处罚的时候,再拿出来。”市民卢小姐也同样表示怕车牌被盗,所以暂时先不挂牌。另一市民则指着车后架生锈的螺丝说,装起来很麻烦,就一直没弄。
就市民担心车牌被盗未悬挂号牌的情况,市电动登记办负责人介绍,桂林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是 “一车一档一牌一证”的管理模式。如果市民有电动自行车牌被盗,那么请第一时间报警,取得报警三联单后,携带身份证明、行驶证到各交警大队办理换牌业务。而被盗的车牌会被记入信息,如果使用,该被盗车牌是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行驶证,这样会被执法民警查处并暂扣车辆。
公安交警部门夜间上牌服务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赶上电动自行车上牌最后期限办理上牌业务,市电动登记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点(象山、七星、秀峰、叠彩)将加班加点办理上牌业务,其中8月27日至8月30日上牌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00,晚上20:00-22:00。8月31日,也就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上牌最后一天,夜间上牌时间将延长至24:00时结束。此外,8月30、31日两天,市区全部35个公安点也加班为市民办理上牌业务。
考虑到超标电动车上牌时间紧迫,交警部门呼吁广大车主抓紧时间办理上牌业务,但必须提前准备好材料,以免耽误上牌时间和机会:上牌时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如是外地身份证以及丢失发票及合格证的,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点填写《承诺书》。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原市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万辆的估计,日前估计还有3-5万辆未上牌,以目前各公安、社会上牌点的工作进度,现完全可以满足市民上牌需求的。
9月1日后,购买电动自行车哪里上牌?
据了解,9月1日后,桂林市仅保留各城区公安交警大队设在大队部的公安上牌点,对进入广西公告目录且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正式号牌的注册登记业务。
市内原有的18个社会办理点转为带牌销售点,对其销售的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同时,9月1日后,城区交警大队可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号牌等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办理以上业务必须到车辆原登记注册辖区大队办理。
9月1日起查处电动自行车各项违法行为
据了解,从8月26日开始,公安交警部门已在市区内各主要路口路段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
从9月1日起,桂林市将进入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阶段。公安交警部门除了查处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外,还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对未办理上牌注册登记、未悬挂号牌及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拒缴罚款的将暂扣车辆。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在办理电动车上牌之后,要规范悬挂,同时要随身携带行驶证,以免交警临检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附:广西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一览表(部分)
1、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广西条例》第74条第2项规定,罚款1000元(可以适用《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并处15日一下拘留)。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2、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9条第1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3、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9条第2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4、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9条第4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5、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6、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9条第11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7、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8条第1项规定,罚款2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8、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8条第3项规定,罚款2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9、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9条第5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10、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根据《广西条例》第59条第6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11、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根据《电动自行车机动轮车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12、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根据《电动自行车办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13、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或者行驶证。根据《电动自行车办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罚款50元。拒交罚款可适应《交通安全法》第89条扣留车辆。
14、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或者行驶证。根据《电动自行车办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罚款50元。
注:《交通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条例》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办法》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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