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

来源:检察日报      2014/9/17   浏览4801次   

[摘要]近年来,电动车因其便捷、环保、节能、成本低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成为理想的代步工具。然而,电动车在给人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滋生了公共安全隐患。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便捷、环保、节能、成本低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成为理想的代步工具。然而,电动车在给人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滋生了公共安全隐患。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该市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高达750多起,其中致人死亡的有20起。经分析,引起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是:

 

消费者认知错误,导致交通安全隐患增多。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B2012)》中明确规定,设计车速在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均应纳入轻便摩托车管理。根据此项规定,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电动车都应该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电动车并未按照机动车的模式进行日常严格管理,久而久之,群众就形成了电动车不需上牌、不要驾驶证、不缴保险的错误认识。据如皋市检察院在该市电动车销售点进行的调查显示,有94%的消费者不知道电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的标准管理。因此,许多人在驾驶电动车前并未经过相关培训;在驾驶电动车时,安全行车意识也普遍不高,超载、超速、闯红灯、随意调头、私自改装车辆、营运送客等违法现象突出,造成了交通事故频发,损害后果严重。此外,发生事故后,肇事者因电动车没有牌照,常常一逃了之,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如2013年在如皋市柴湾镇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碰撞一位88岁老人致其死亡后逃逸,案件至今尚未侦破。

 

配套措施不健全,导致日常管理出现真空。虽然国家将大部分电动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配套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至今没有对新类型作出相应的调整,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即使车主想对自己的电动车缴纳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了推卸对安全隐患较大的电动车群体的赔偿责任,也往往以电动车不属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为由拒绝承保交强险。记者从如皋市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该地区的保险公司均没有开展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业务。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也就是说,电动车不缴纳交强险,也就无法办理登记,这也造成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的日常监管乏力。此外,针对电动车的质量监督、销售、营运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也处于滞后状态,执法部门多无法可依。

 


责任承担标准不一,导致事故赔偿困难。在处理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时,大多数法院对于将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基本没有异议,但在确定责任承担标准时各地却做法不一。以江苏为例,对于未投保的电动车肇事车主,南通地区法院不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仅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常熟、南京等地则认为车主尽管没有投保,仍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责,这也导致在赔偿数额上有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以如皋市检察院审查的一起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诉案件为例,事故总损失10万元,该电动三轮车未投保,法院依据责任比例认定电动三轮车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电动三轮车肇事者赔偿6万元损失。但是,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未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动三轮车主则应赔偿10万元。而本案中如果电动三轮车车主缴纳了强制责任保险,该损失则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没有保险公司及时支付理赔款,受害者仅能等待车主履行赔偿责任,若车主拖欠或没有赔偿能力,则受害者就得不到切实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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