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电动车治理成大难题

来源:      2014/9/18   浏览7097次   

[摘要]对于两轮电动车的管理,质监部门管技术标准、工商部门管流通、交警部门管上路,对于行驶在“灰色地带”的电动车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些地方对它绝对禁止,一些地方要求登记备案,一些地方仍在观望……小小的电动车,竟成为考验地方政府管理水平的一道考题。

 

政策应该有预见性,不能“先污染后治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年就颁布了,产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相关部门在鼓励产业发展的同时,标准执行、道路建设、证照管理、交通执法、事故善后等配套措施却缺乏统筹规划,这是电动车产业十余年“野蛮成长”的重要原因。产业越做越大,乱象丛生后再来治理,自然事倍功半。?

 

对策要有组合性,不能“顾尾不顾头”。近年来,不少地方将治理着力点放在产业的末端上,大力查处超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但对生产、销售和改装环节的治理却相对乏力。治理电动车乱象必须进行源头治理,加大对违法厂家和改装车行的打击力度。

 

行政要合理合法,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在治理非法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干脆下发文件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上路。对公众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每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的权利。这种“一刀切”的做法难免引发群众的抵触情绪,也自然难以落实到位。

 

执法要持久,不能“一时松一时紧”。即使是末端治理,上面要求严了,就“一阵风”地运动式执法;风声过了,执法者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猫鼠游戏”,使得路面上的超标车、改装车屡打不绝。?

 

要对电动车“急刹车”,就不能让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长期存在。城郊接合部和城中村居民的出行需求,以及快递、外卖等行业的运营需求,都是很现实的难题。要关上电动车的这扇门,就要打开方便居民出行的那扇窗。

 

对于两轮电动车的管理,质监部门管技术标准、工商部门管流通、交警部门管上路,对于行驶在“灰色地带”的电动车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我国两轮电动车主要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三类。一些厂家有意混淆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实为执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标准。由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其监管又不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规,只能按《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作为一般产品进行监管,对其监管力度明显较弱。

 

由于企业生产许可的合法性,有关部门很难对其资质进行查证,而销售商的销售渠道和收入均合法,工商部门对电动车的流通环节监管也存在困难,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电动车生产和管理标准的缺失。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对企业生产是否达标进行核实。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对电动车进行查验时,合格证上往往是助力车许可,如果按照机动车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又没有任何依据。生产标准的缺失同时使监管制度陷入“真空”,给执法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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