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和法院调查笔录及庭审情况,法院认定原告顾某、杜某的受伤系被告刘某饲养行为不当,在公众场所放养生猪所致,两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刘某的不当饲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男子驾驶电动车后载同伴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一条蹿上马路的肥猪给撞倒摔伤。25日,江苏阜宁法院判决猪的主人赔偿受伤者的相关医疗费用和损失。
2014年1月,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杜某),行驶至阜宁县合利镇镇政府东500米处,被突然蹿上马路的一头肥猪撞倒在地,致顾某、杜某受伤。顾某在交警处警后随即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至出院时共用去医疗费18678.93元。杜某经治疗共用去治疗费用1995.86元。
经了解,肇事肥猪是刘某饲养,顾某、杜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应尽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义务,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对其饲养行为承担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和法院调查笔录及庭审情况,法院认定原告顾某、杜某的受伤系被告刘某饲养行为不当,在公众场所放养生猪所致,两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刘某的不当饲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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