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存在问题与监管对策

来源:财经新闻      2014/9/29   浏览6875次   

[摘要]在对上述电动汽车企业进行监管时,工商部门应依据职能依法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改正。

近年来,国家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鼓励、扶持力度越来越大,电动车行业由于其节能、环保、便捷等突出优势受到国家支持、社会青睐。正是基于国家有政策、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收益这一背景,企业纷纷选择这一行业,陆续新上电动汽车生产项目。以笔者辖区为例,从2013年10月份起,先后有5家生产工人仅为10余人左右的小型企业进行了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已销售电动汽车50-200多辆不等,库存40-100多辆不等。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电动汽车生产活动因生产条件、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标准等制约因素,并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因而也未能依法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为了方便经营,部分企业与监管部门打起了擦边球,领取了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组装、销售”“自行车制造、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等内容的营业执照。另外,目前绝大多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因不符合国家关于汽车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故在公安部门也无法取得上路行驶许可,即“无法上牌”。上述企业只能以“观光车”“代步车”“新能源车”等名义进行生产、销售,给购买该类汽车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埋下了隐患。

 

一、存在问题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非法从事生产。由于目前国家关于电动汽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滞后于市场发展,电动汽车生产的许可审批也多局限于一些特种车辆。因此,上述企业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动汽车生产销售或贴牌加工销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了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者必须拥有相应的驾驶证才能驾驶。可现实情况是按照车辆登记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要符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在《公告》之列的燃油汽车、电动汽车都不能给予合法行驶证。而所谓的“观光车”等电动四轮汽车只能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禁止上路行驶。对于上述情况,多数普通购买者并不明知。同时,由于违法生产的电动汽车的技术参数、制动性能、速度指标等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达标,导致近几年涉及电动车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并不少见。一旦出事,群众生命财产受损,违法生产者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面临追责风险。

 

后续监管难度较大。从目前从事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的企业来看,多数企业取得相关生产许可合法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工商部门在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处理之后,没有办法使其整改到位。如何做到既让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又保证干部不失职渎职,成为工商部门后续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监管对策

 

在对上述电动汽车企业进行监管时,工商部门应依据职能依法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坚决予以查处。但考虑到该类企业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监管责任较大,比如企业生产许可审批和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主要在质监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主要在安监部门,道路行驶安全管理的职能主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层工商部门在做好监管和执法应尽职责的同时,要主动向人民政府及时汇报,提出函告和联合整治的建议。

 

另外,为保证该类企业合法有序经营,不给市场监管带来隐患,笔者建议基层工商部门还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手续之前,主动向政府汇报,建议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合责令其停止经营或依法取缔,通告社会禁止相关车辆上路行驶,杜绝安全隐患。

 

二是根据职能分工,主动与政府、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合力帮助企业进行规范和整改,待企业条件具备后,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服务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三是逐级向上报告,提请上级有权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引导新能源行业依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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