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详解我国工资分配状况:分配格局不平衡

来源:半月谈      2007/3/30   浏览3259次   

最近,本刊读者不断来信来电,与我们探讨工资分配问题。为帮助读者了解我国工资分配的状况,本刊特摘发2007年1月底国家发改委网站发表的《我国的工资分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工资分配的基本情况

1.1990年~2005年,我国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45.3%逐步提高到63.2%。其中,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从1167.8亿元增加到8755.2亿元,在农村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从20.3%提高到36.1%;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从3471.1亿元增加到43831.3亿元,占城镇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从77.0%下降到74.3%。

2.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人数在职工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企业职工人数在职工总人数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也从1990年的77.4%逐渐下降到2005年的63.3%。

3.1990年~2005年,其他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从1.6%快速提高到34.9%。

4.1998年~2005年,职工的平均货币工资收入在保持了13.7%的快速增长的同时,波动幅度控制在4.4%以内,实现了较为平稳的快速增长。

5.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存在较大差别。1990年~2005年,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了15.3%、13.5%和12.9%。其中,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除少数几个年份以外,其增长速度均快于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并在2003年成为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的经济类型。从不同行业来看,1990年~2002年,我国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以及电力煤气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了20.2%、17.0%和16.4%,明显高于采掘业、建筑业和农林牧渔业等行业的职工工资增长速度。

[$page]

工资分配中的主要问题

1.工资分配和调控制度不完善。

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差距不合理扩大,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同工不同酬现象以多种形式存在。事业单位工资中体现岗位和贡献的因素不足,工资外收入缺乏有效规范。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国有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缺乏协调性。社会工资的市场形成机制与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工资分配格局不平衡。

一是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偏低,2005年只占到10.91%。二是城乡居民之间的工资收入所占比重很不平衡,2005年,43%的城镇人口获得了83.4%的居民工资性收入,而57%的农村人口只获得了16.6%的居民工资性收入。三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不同经济类型之间的职工工资分配格局不尽合理。3.职工工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

1990年~2002年,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最低行业的收入之比由1.76∶1扩大到2.99∶1。2002年以后,受行业门类划分的影响,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的收入之比进一步扩大到2003、2004和2005年的4.63∶1、4.60∶1和4.88∶1。如进一步考虑到垄断行业中高收入人群的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大量存在的现状,差距将会更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以下四次比较大的改革:

1956年建立了等级工资制。

1985年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同年10月起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在事业单位建立不同类型、不同行业自身特点的分类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事业单位工资制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与奖金制和工人工资制等五种类型。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同年7月起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根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旨在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