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销“超标”电动车 或担车祸连带责任

来源:南方日报      2014/12/4   浏览9040次   

[摘要]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在一起致人死亡的车祸后,起诉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深圳首宗获得法院立案的起诉电动自行车厂家车祸责任的案件,或对未来电动自行车厂家无序生产起到法律警醒作用。

 

3日,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获悉,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在一起致人死亡的车祸后,起诉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深圳首宗获得法院立案的起诉电动自行车厂家车祸责任的案件,或对未来电动自行车厂家无序生产起到法律警醒作用。

  

今年9月7日23时56分许,张某雨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梅华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民浩楼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车身右侧与该路段的绿化树发生刮碰,造成该车侧翻,导致张某雨当场死亡、该车乘客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委托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肇事电动自行车鉴定,肇事电动三轮车轮胎、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远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该电动三轮车前轮无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10月24日,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电动车车主,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动车生产厂家深圳市某运三轮车有限公司赔偿12万元。目前宝安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国已经有一些类似案件,电动车车主基本都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如浙江一电动自行车公司,因所生产的电动车发生车祸,遭起诉后判担负六成责任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