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推广:可获过亿奖励

来源:七都晚刊      2014/12/5   浏览4680次   

 

 

财政部26日发布消息,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从公布的奖励标准看,明年一年推广新能源汽车超过2.5万辆的城市可获奖励过亿元。

 

根据通知,奖励对象为是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发展改革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享受奖励。

 

奖励资金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通知规定,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万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如纯电动客车与纯电动乘用车折算比例为12:1。

 

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上,以2015年为例,推广数量1万辆(含1万辆)到1.5万辆之间,奖励5000万元;1.5万辆(含)到2万辆之间,奖励7000万元;2万辆(含)到2.5万辆之间,奖励9000万元;超过2.5万辆(含),奖励1.2亿元。

 

此外,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据介绍,奖励资金将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四部委要求,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

 

地方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据悉,奖励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至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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