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准入门槛可否努努力蹦得过

来源:腾讯专稿      2014/12/12   浏览6800次   

 

“跳一跳,够得着!”这是洛克定律的简短且形象的表述。此定律的另一个名字“篮球架”原理,似乎更易被人理解。有没有想过如果篮球架只有普通人那么高,随便谁都能伸手灌篮,还有意思吗?又有没有想过如果把篮球架架到两层楼那样高,谁要是想把球投进篮筐那个费劲,还有人来玩吗?正是因为篮球架有一个只有跳一跳才能够得着的高度,才使得篮球成为风靡世界的体育运动。
   

究竟会有没有新入行的企业来玩电动汽车这个投资项目?应该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如果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就《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又要搞清楚国家制定政策的逻辑方向,现阶段对电动汽车是鼓励,还是限制,甚至严控?方向不同,政策标准和门槛指标就会较大的区别。
   

这个逻辑方向应该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政策目标一般又会出现在政策文件开头之处的意义或依据里,如《征求意见稿》所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简称《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
   

进阶查询《规划》提出,“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从目前看,到2015年实现50万辆的累计产销量目标任务几近不可能,因为包括预计今年迅猛增长后的6、7万辆,到本年底合计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也就在15万辆左右,要明年一年实现三十多万辆的产销量,鸭梨山大!到2020年,累计产销量又要在此基础上扩大10倍至500万辆,我的眼前飘过的不是“那都不是事!”而是两层高的篮球架?!
   

另一个依据《意见》的第二十条为“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操作性强是政策的明确要求。
   

综合两方面依据,对电动汽车行业投资的鼓励应该是确定的。再从行业形势和宏观形势的倒逼来看,我想决策方会进一步坚定决心。行业上,工信部近期公示的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报告表明,全国城市总体11.5%的目标进度甚至还有几近交白卷的实在是不尽如人意。宏观上,在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而另一方面,国外电动汽车发展势头大好,国内外差距是扩大还是缩小,各位看官自有明判。
   

既然要为电动汽车生产资质打开一个口子,那就要大大方方让合适的企业进入,而不应用过高的门槛拦住他们。暂且不说《征求意见稿》不要让山东等地低速电动汽车混入电动乘用车队伍的决绝,就是从“双80”到轻量化条件约束下的“双100”的技术要求升级来看,还要“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缺乏鼓励味道,明摆着是“严要求”。
   

按照这些标准来衡量,不知还有没有企业能符合条件?曾经呼声较高的IT巨头企业或新兴企业,什么乐视、小米我看暂时都没有戏,单就“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如果还没起步,那就要三年后再说吧,否则就要整合其他方面的技术资源,且要在国内注册,乐视在美国投资的名为Atieva的高科技纯电动汽车设计公司也要以合适的方式转归到国内才算数。
   

对于万向集团这样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或时风等低速电动汽车企业来说,如果要达到“双100”要求还有些难度,但是对于现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即便要达到“120、150”已经越来越多成为现实,北汽E150 EV、比亚迪E6都已经能够达到相应的最高时速和续航里程要求,远不止“双80”的现有要求,不过续航里程往往都是在多背电池的情况下实现的,所以难以达到《征求意见稿》中的轻量化条件,北汽E150 EV的1370公斤超过1200公斤标准170公斤,众泰5008EV及M300EV都超了500公斤,比亚迪E6更是超标准580公斤,众泰知豆倒是轻便,只有670公斤,最高车速却只有80公里,这方面又不符合了。从这一点来看,现有整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就是自寻烦恼了,而《征求意见稿》“三、其他事项”中“(一)现有整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就更让人感觉多此一举了。
   

可以说,电动汽车是一个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领域,审批标准规则也就可以与时俱进变化。正如中国燃油质量标准和汽车油耗标准也都是分年段渐进式实现的,而不是一步到了罗马。这一点建议也应该被《征求意见稿》所认同,文件最后一段:“本规定将根据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因为《征求意见稿》本身针对的就是暂行规定。如果这样的话,莫不如让标准尤其是在轻量化条件方面稍低一些,如果够线的企业不断增加的话,再适度提高。这也符合法规进化完善的一般逻辑,相反如果要定一个高指标,以后再改成低指标,就很容易被外界诟病。正如《规划》曾明确“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纯电驱动模式下综合工况续驶里程不低于150公里”,而此版《征求意见稿》却在部分车型上回缩到了100公里,就是客观的调整和纠偏。
   

在产业自然生态基础不佳,政策生态缺乏吸引力,空谈高标准,曲高和寡,也会误国。此时,即便是“矬子里拔大个”也未尝不可,有就比没有强,先是人无我有,才会有人有我优,产业政策既要体现积极进取的,更要是务实宽容的。太过苛刻、难以企及的目标只是空中楼阁,是难以实现的空想,设立目标就没有意义而言,一纸文件政策又会流于形式,难以成为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看起来,当相关一班人还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纠结困惑时,不如舒展一下筋骨,换一下脑筋,去玩玩篮球,体会一下什么叫“跳一跳,够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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