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标购车可被降级或撤职 公务车优先用新能源车

来源:南京晨报      2014/12/16   浏览6936次   

 

12月,记者从江苏省官网获悉,省政府颁布第97号令,发布了《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依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公开,除涉秘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在《办法》中,对“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作出了严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做“三公”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采购方面,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办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公务车社会化提供,优先用新能源车

 

在办公用房方面,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并且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对于超面积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用于统一调剂。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公务车使用方面,《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并且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非工作期间回单位停放制度。

 

此外,在车型方面,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的购置、保险、维修、加油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出国考察须与部门业务相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会议、培训管理,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和时间,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召开会议、举办培训,节省会议、培训开支。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

 

政府部门出国考察也是百姓关注的重点之一,对此,《办法》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超标购车可被降级或撤职

 

按照《办法》要求,凡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的;

 

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的;

 

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此外,对于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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