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康:QDII经营范围年内拟扩大
中国银监会与香港证监会10日在香港就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和香港证监会主席方正代表双方出席了签字仪式。刘明康表示,国家去年4月推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已经一年,业务发展健康稳健,现在有20家中外资银行经营QDII业务,涉及金额30多亿元人民币。
刘明康表示,银监会希望今年内调整并扩大QDII的经营范围,目前已与国家外管局就有关建议列出方案,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候审批出台。
允许银行开办QDII业务是中国外汇政策的重大调整,也为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领域。香港以其地利、人和的优势,成为银行QDII业务的主要投资地。为加强与香港监管机构的合作,去年中国银监会与香港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外管局、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4家机构组成的银行QDII业务联合工作小组,目的是建立监管合作框架,在此框架下加强4家监管机构对这项业务的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
中国银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这次签署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巩固监管合作框架,奠定监管合作基础,双方通过相互提供监管协助并共享信息,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采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继银行后 信托获准加入QDII“阵营”
投资范围也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
继商业银行之后,信托公司也正式获准加入QDII“阵营”。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共同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投资范围看,信托QDII与银行QDII类似,也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
《办法》首次对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进行了规范。此前已有一些信托公司涉足外汇理财业务,上国投和平安信托都曾推出外币结构性存款。根据《办法》,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等一系列条件。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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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范围,包括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除可投资上述品种或工具外,还可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工具。
从《办法》规定的投资品种来看,信托QDII的投资范围和银行QDII投资范围类似,均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一位信托业协会人士表示,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和境内股市投资前景看好的背景下,他并不看好信托系QDII,“投资于风险较小的品种就更加没有吸引力了”。此前,银行QDII遭到市场冷遇。
一位理财分析师认为,先从信托公司开始允许投资境外股市等风险相对较高市场的可能性不大。“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规模较小,而且目前境内信托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也不太严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的投资品种包括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用益信托工作室首席研究员李旸认为,这为今后扩大信托QDII投资范围预留了空间。“一般来说,境外理财刚开始肯定还是以控制风险为主,投资于安全的品种,以后可能会扩大投资范围。”
对于《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设定的门槛,李旸认为目前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可能并不多。根据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年末,全国47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排名前三名的信托公司当期注册资本分别为42亿元、25亿元和24.8亿元,排名第十位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12.8亿元。
银监会相关人士则认为,经过努力,更多信托公司是能够达到标准的,“这对信托公司本身来说也是一种激励”。
信托QDII: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作出一系列规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等。银监会将按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记者:张喆 霍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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