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政策频出,石家庄出台《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5/5/29   浏览35957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配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按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与公务、公用车领域优先实施,在私人用车领域着力推广”的战略,抓好配套政策软环境、基础设施硬环境建设,以大规模示范应用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最终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支持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鹿客车厂、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通过扩能重组等方式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2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聚集发展。调整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引导关联产业向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和正定汽车产业园区聚集,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3鼓励配套发展。加快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及车辆维护保养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围绕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和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本地化配套能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4实施政策倾斜。在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上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方面倾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1加强政府采购。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用车采购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新购车辆(包括邮政、园林、环保、公安等业务用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坚持示范引领。优先在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淘汰置换的黄标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应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鼓励使用地产车。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优先选用和推广本市同质同价新能源汽车。

 

4支持模式创新。支持各类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创新,逐步形成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支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及其他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市公交电动化。〔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给予资金补贴。推广阶段内(2014年至2015年),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种类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在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负责)

 

6落实好中央、省税费减免相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按照省规定,推广阶段(2014年至2015年)在我市购置注册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牌费;享受省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加大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加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营造良好推广使用环境。为新能源汽车发放、装贴特殊标识,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不限购、不限号行驶政策;开放新能源汽车办证、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年检等业务,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1建设多种形式供能设施。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石家庄市城市专项规划,由职能部门牵头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市场使用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综合枢纽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保站、公交首末站、出租车服务区、社会车辆停车场以及变电站等设施用地。在市区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充电站;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的环卫、邮政、电力用车集中停放地建设充电桩;在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等地建换电站。〔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2尽快形成网络。鼓励在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等场所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在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配电网条件具备的现有小区,鼓励私人用户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市财政给予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单个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明确电价政策。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98号)和《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号)文件中规定的电动汽车用电政策执行。(市物价局、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四)完善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出租汽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强化服务保障。建立以整车生产企业和专

(责任编辑: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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