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谈判受阻 WTO主要成员加紧自由贸易谈判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7/4/30   浏览3483次   

多条关于自由贸易谈判的消息在4月23日这天“撞了车”。

就在欧盟27国外长表示数月内将与韩国、印度及东盟启动自贸谈判的同时,澳大利亚和日本的首轮谈判在堪培拉拉开了序幕。危地马拉副外长安娜·玛丽亚也很“凑巧”地在当天宣布,中美洲国家和欧盟6月底将在布鲁塞尔开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

或许这些谈判只是一个巧合,却在无意中印证了某种趋势:即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后,全球主要经济体正在加快双边或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在坎昆会议无果而终后,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世贸组织主要成员纷纷转向,主动谋求与重要贸易伙伴展开自贸谈判。去年7月24日,在美欧迟迟未就农产品补贴问题达成一致的背景下,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决定中止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意味着多边贸易谈判将不限期暂停。这一客观事实又进一步增强了各经济体彼此之间开展自贸谈判的主观意愿。


多边谈判受阻后的必然选择

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协定可分为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两类。根据世贸组织的官方统计,截至2005年7月,向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达330个,其中206个是1995年1月世贸组织成立后备案的。

许多专家认为,区域性及双边自由贸易谈判在全球日渐盛行,与WTO多边贸易谈判受阻不无关系。与旷日持久的WTO多边贸易谈判相比,区域性及双边自贸谈判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并且,WTO多边贸易体制程序复杂且缺乏国家强制力,而自由贸易机制当事方较少,因此易操作、约束力强。

在4月21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加速亚洲增长:亚洲经济一体化的演进”研讨会上,韩国贸易协会会长李熙范指出,目前一些国家将注意力转向双边谈判属无奈之举,目前全球有多达300个以上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超过52%的全球贸易额是在多边协定的框架下进行的,但由于多哈回合谈判倡导的多边协定模式一再受挫,一些国家和地区只能采取更现实的策略,积极推进双边贸易谈判。


双边自贸对多边贸易的双重影响

分析人士指出,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的根本特征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因而它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也是双重的,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

从双方的一致性来看,二者所体现的贸易原则基本一致。WTO多边贸易体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等,而这些基本原则恰恰是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所追求和遵循的,只是这些原则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而已。

并且,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使国家和地区集团得以协商讨论尚不具备多边谈判条件的事项,并形成相应的规则和承诺。事实上,这些规则中有不少成为其后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基础。例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标准、投资、竞争政策等事项都是首先在区域性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被提出,然后再发展成为世贸组织专门协定或谈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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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某些一致性,WTO多边贸易体制才得以包容前者,即允许WTO成员方成立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但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对此也有一些约束性规定,并在1996年成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作为WTO审查各区域贸易协定的专门机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立的条件及应履行的义务。相关文件规定,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立都必须有利于促进成员间的贸易,而不应增加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和对其造成不利影响。WTO对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具体约束有:成立这些组织应及时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并要接受WTO工作组的检查等。

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也有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悖的一面。在世贸组织框架内,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相互降低关税,将削弱其他世贸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客观上造成了自贸协定内外的WTO成员在贸易待遇上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贸易壁垒,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相背离。

还有一些双边自贸协定包含着明显违背WTO有关规则的内容。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04条规定:“除本协定另有声明外,本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优先于GATT下的权利与义务”。这无疑是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凌驾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之上,不仅对WTO其他成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权利与义务构成威胁,也严重侵蚀WTO多边贸易体制。


推动多边贸易谈判才是正解

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对世界贸易格局会有一定影响,一些能够成功驾驭这一工具的国家或地区、特别是那些区域自贸协定的核心国家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将趋向上升。但是,这一趋势还不至于从根本上损害多边贸易体系,因为很多国家或地区参与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并不是舍弃全球贸易体系,而是为了强化自己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地位。越是贸易大国、贸易强国,这一动机越是明显。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即使在中短期内会对多哈回合谈判以及世贸组织发挥国际作用产生一些阻碍,但从长期看不会有太大影响。

梅新育认为,面对这种情况,中国不必盲目赶潮流,应当根据自己的最终目标筛选可供选择的区域自由贸易伙伴。毕竟,目前涌现出来的许多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最终会不了了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罗德里戈·拉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止后也曾说过,双边或地区贸易协定绝对不能取代世界贸易组织,因为这些贸易协定可能由于贸易转移、贸易混乱等原因存在潜在成本,而“多边贸易改革才是推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最佳方式”。

记者:王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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