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难以出台的主要障碍与突破途径(续3-2)

兼论电动自行车行业“和谐发展之路”及其产品技术路线的再思考

来源:中电动车网    宋子奎   2015/9/22   浏览5130610次   

[摘要]如何通过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寻求技术上的突破)、来合理规避“新六条”及其相关指标的过度限制,以期大幅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能,进而能够充分满足更广泛消费者(用户)的实际需求。

 

【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为此,我们不妨就“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给予更为切合实际的合理解读,其目的或在于,这不仅仅只是为了如何能够适应“新国标(新六条)”相关条款要求,以赢得“相对和谐”的产业发展(行业生存)环境;更是为了探究:如何通过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寻求技术上的突破)、来合理规避“新六条”及其相关指标的过度限制,以期大幅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能,进而能够充分满足更广泛消费者(用户)的实际需求。诸如,我们或可以重新考虑并选择“更适合中国国情、且更切合实用”的产品技术路线,来进一步发掘市场潜能,并注重于“新兴市场”的更充分开发、以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继而拉动“产销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此,笔者欲谈点粗浅看法,谨供参考,具体如下:

 

首先,我们如何来合理解读“新六条”给予目前电动自行车之产品定义,它与“现行老国标”相对照,或实际上已发生了一些实质性变化。比如,在现行老国标(1999年标准)中,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可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可见,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或表示“电力驱动”仅作为辅助动力,而“人力骑行”仍作为主要动力来源;或就是说,“以人力驱动为主、电助动为辅”乃作为产品的主要功能特征。那么,与此相对照,“新国标(新六条)”规定:在“保留骑行功能”的同时、可取消“电助动”要求。而就此变化,它或许仅是针对于“采用脚踏控制模式(俗称:脚踏来电)”之产品所提出来的。但同时,或也传递出这样的讯息:首先,就“保留骑行功能的同时、可取消电助动要求”来讲,它对于目前普遍采用“转把操控方式”之产品、则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而“保留骑行功能”,它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标志性特征”,用于定义产品为“非机动车属性”而已。再者,鉴于“保留骑行功能”仅与定义产品属性有关、而“取消电助动要求”也并不影响产品定义,故此,“新六条”并未排除:“电力驱动”乃可以作为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主要功能特征,至少没有明确否认这一点。

 

据如上分析,我们不妨将“取消电助动要求”解读为:可实现“人力骑行”的电动两轮车,就其“主要功能特征”与本质上讲,它就是“机动车”;而不同之处在于,在保留“人力骑行功能”的同时、并对“车速、车重及电机功率”等指标给予一定限制,便可以划归于“非机动车”管理范畴。据此,我们便可以将“电力驱动”作为产品的主要功能特征(即:主要驱动方式),而将“脚踏骑行”也可作为辅助动力;或者,二者之间(功能特征)并没有主次之分。这不仅与现有产品多以“电动为主、骑行为辅”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吻合,而且,即便我们揭示了“电动自行车它就是机动车”的本质特征,但这与“新六条”给予产品之定义及其相关要求,亦并不发生冲突。而我们之所以可以这样来解读(理解)“新六条”,更主要理由及其“客观性与合理性”就在于:由自行车演变为“电动自行车”之初衷及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省时省力”,以减轻疲劳、改善驾车舒适性和提高通勤效率。而这也是电动自行车不同于“传统自行车”的本质性区别与实际意义所在。

 

进一步讲,电动自行车不同于其他交通工具,它乃适用于更广泛人群(大众群体)之普及型产品,而由于个体体能情况有所不同,那么,是以“电动为主或骑行为主”,则可由使用者(驾车者)根据各人体能情况、或实际需求(如:健身等)自行选择。而这样,也更能体现电动自行车产品之设计发明初衷:乃“以人为本、经济实用”。基于如上“新六条”之理解、并就市场角度而言,那么,为适应和满足更广泛用户的实际需求,我们将“电力驱动”作为主要驱动方式,则与更多消费者实际使用情况趋于吻合;而将人力骑行即“保留脚踏功能”仅作为一种“辅助动力来源”,这对于更广泛消费者来讲也并非完全不可以接受。比如,我们可在目前普及率较高的“电动型”产品基础上,保留并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而当“电驱动系统出现故障或电池电量不足”时,若能够像自行车一样“方便蹬踏、轻松骑行”,则反而成了电动自行车之产品(市场)优势。可见,问题的关键更在于,能否做到“具备良好的骑行功能”;或者更通俗讲,就是:保留“脚蹬子”并不难,关键在于它好不好用、是否实用。对此,笔者已在前文(包括:续篇1及续篇2)中,皆作了有关“如何提高实用性能”方面的分析与研讨、并给出了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案及其参考实施例(谨供参考)。

 

再者,相对客观地讲,关于是否保留“脚蹬子”问题,或也并非制约产业(行业)发展之关键因素和主要问题,而相比之下,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在“新国标修订框架”及其相关指标给予一定限制的前提条件下,来显著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能、继而进一步扩大市场需求,或已成为当前拉动“产销市场”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比如,就更有效提升产品实用性能而言,我们如何在“整车重量(含电池重量)不大于55kg”之前提条件下,来更有效降低(节省)能源(蓄电池)消耗、以延长“续航里程”;又比如,在“电机标称功率不大于400w”的前提条件下,如何来更有效改善和提升产品的“爬坡性能”。而对此,我们通常会首先考虑选用“高密度轻量化动力电池(如:锂电池)”、来减轻整车重量和相应提高续航里程,但这仍无法解决:因电机功率指标受到限制、致使驱动扭矩(爬坡能力)亦受到限制,这乃客观存在的“根本性(固有)问题”。因此,这对于进一步发掘市场潜能来扩大市场需求、尤其对于诸多“新兴市场”的更充分开发将会受到极大限制。例如:

 

据最新统计,目前电动自行车普及率较高的地区,多集中分布于“华北、华东”等平原地域,但这些地区的市场需求或趋于饱和,其产品销量主要是现使用产品的“替换量”、则销量有限。而与之相比,我国中西部及西南地域电动自行车普及率相对较低,但由于我国西部地域多为“山区丘陵”路况,则要求产品必须具备一定的“爬坡能力”,可是,“新国标(新六条)”对于“电机功率指标(标称值)”给予严格限制,致使产品爬坡性能也将受到限制,这对于我国西部地区诸多“新兴市场”的更充分开发乃极其不利的。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通常或选择常规解决方案,比如:介于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之间的“轻摩产品(即:轻便电动摩托车)”,由于电机功率等指标不会像“电动自行车”那样受到严格限制,那么,我们仍可以选择“较大功率电机”、便能够提高车辆的爬坡能力,只不过(或大不了)产品属于“机动车”及其管理范畴而已。或因此,亦认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竞争力将不及“轻摩产品”,而“轻摩产品”或将会成为我国西部地区诸多“新兴市场”的主角,甚至还认为,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其产品之“转型升级途径”亦在于此。

 

其实不然,对此,笔者以为,并非完全如此。比如,更具体讲,称之为“轻摩”产品的电动车,它与我们目前使用的所谓“超标电动车”相类似,而一旦划归“机动车”管理范畴,则“市场效果”或并非如我们想象中的那样乐观。原因在于,其一,就“轻摩产品”之品种本身、或就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诸如:就产品“实用性(最高时速等指标)”方面,它不及摩托车及家用轿车;再就产品“经济性”方面,它更不及“非机动车属性”之电动自行车,不仅需要考取两轮机动车驾照,而且综合使用成本(费用)亦明显增加,则“综合性价比”并不高,这将会失去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其二,待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颁布实施后,对于一些城市与地区、若任然实施“禁电限行”,这不仅有悖于国家政策法规,而且更违背民意,也就意味着“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将被清理(或取消)”;而相比之下,由于“轻摩”产品属于摩托车(机动车)范畴,对于许多城市长期实施的“禁摩令”或很难取消,可见,就产品普及程度而言,“轻摩”产品仍将受到一定限制,或因此而限定了“轻摩”产品乃“相对小众群体”之交通工具。很明显,若在尚可满足人们日常出行(通勤)需求之情况下,更多普通消费者或将依然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出行之交通代步工具。
   

不止如此,所谓“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尤其对于“适用于更广泛人群(大众群体)”的普及型产品而言,电动自行车相比于“轻摩产品”,不仅仍占有绝对市场优势,并且,我们若在满足“新六条”相关指标要求之前提下,且能够有效解决产品“爬坡能力相对较弱”之不足、并相应延长“续航里程”。那么,它对于我国中西部地域诸多“新兴市场”的更充分开发,将会产生尤为显著的实际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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