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车"前世今生":从无到有到立法整治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5/10/23   浏览7934次   

[摘要]2015年8月24日起,海口警方对违反电动车“八不准”、机动车“三不准”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除了责令其戴绶带参与纠违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

 

2015年8月24日起,海口警方对违反电动车“八不准”、机动车“三不准”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除了责令其戴绶带参与纠违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电动车“八不准”的具体处罚如下:违反“不准在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50元;违反“不准逆行”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50元;违反“不准闯红灯”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罚款50元;违反“不准超限载物”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罚款30元;违反“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罚款30元;违反“不准搭载人数超过1人”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超过1人)罚款50元;违反“不准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接打电话”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罚款30元;违反“不准安装遮阳伞或在行驶的时候手持遮阳伞”的(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罚款或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分别罚款30元和50元。

 

违反机动车“三不准”的具体处罚如下:违反“不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违规停车”的(机动车违法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不在现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以100元罚款、可以拖移车辆;违反“不准闯红灯”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违反“不准随意变道”: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未按行驶顺序依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处以100元罚款;驾驶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未按行驶顺序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处以200元罚款。

 

2015年10月20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2015年10月20日,海口市人大法工委公布《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草案》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与反映强烈的电动车“蓝牌不蓝”问题、电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电动车总量控制、保障行驶安全、整治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调整。

 

原《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退出机制,《办法》修正后,第九条增加第二款增设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退出机制,确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以及时退出《目录》,从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海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牌、证也是审验电动自行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关键环节,《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后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备数,数据全部吻合的,方可办理牌、证。同时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通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便于统一执法。

 

鉴于目前海口市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必要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安全性能进行查验,《办法》增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定期查验制度,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海口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迅猛增长,城市道路建设无法跟上车辆增长速度,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带来难题,同时带来大量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参照摩托车管理模式实行非机动车报废制度,《办法》增加第二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每年增长量予以控制,每半年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五千个允许注册登记的名额,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同时,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情况与个人诚信档案建设结合起来。1、《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后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进行现场法制宣传教育;《办法》增加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记录记入相应个人诚信档案。

 

其中,《草案》中规定的“每半年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五千个允许注册登记的名额”引起了海口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这种讨论还在继续。

 

电动车——这一海口目前数量最多的交通工具将如何更加规范的管理,社会仍在思考。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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