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5/12/31   浏览9321次   

[摘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检查管理。

 

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购买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随身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的合法手续。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四)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五)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六)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七)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八)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未依法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五、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人,戴安全头盔的可以从轻处罚,未戴安全头盔的从重处罚。但是对于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六、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仍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曲靖日报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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