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诚然,提及电动自行车的“功过是非”,若站在不同角度看问题其观点乃不尽相同。但更为客观地讲,就现阶段之基本国情(民情)而言,一个现实情况(既成事实)或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那就是: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由十多年前的几十万辆发展至今已突破2亿辆,近年来仍以每年约3千万辆增速在增加。而随着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在加上“闯红灯、随意骑行”等违反交通规则之现象亦相应增多,则使得电动自行车越来越难管理;继而引发(导致)交通管理者与产品使用者之间、可谓“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问题)不断加剧。诸如:依据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年标准),电动自行车乃作为“非机动车”来管理的,则对于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最高时速”等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是有一定限制的;但由于现行国标已延用17年之久未作修订,而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尚未能提出更为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措施)来限制“最高时速”,以致现有产品在实际使用中,乃通过拆除(拔掉)“限速器(线)”便很容易做到随意提高“最高时速”(不具备“防篡改”措施),继而导致“严重超标(超速)”车辆大量出现,以致造成目前路面交通“不安全因素”加剧。或因此,许多城市相继展开了可谓声势浩大的“禁电、限行”专项整治行动。
然而,通过多年来治理“超标电动车”的实践或已经告诉我们:一味“禁行(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之所以难以根治所谓的“超标车”,乃由于诸多“主观与客观原因(综合因素)”所造成的,诸如:首先,由于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的不完善、且将诸多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相关指标(如“整车重量”等指标),尚未列入强制性条款(并非“否决项”),则对于“超标车(超重车)”认定依据(判定标准),尚存在诸多争议、且难以达成共识;再者,现行国标已延用17年之久未作修订,即便是现行国标中、将“最高时速(最高限速)”列为了强制性条款(否决项),而现有产品在实际使用中、乃通过拆除(拔掉)“限速器(线)”便很容易做到随意提高“最高时速”。由此可见,尽快修订(出台)“新国标”、以完善现行国标之不足,或是杜绝“严重超标(超速)”车辆上路、乃更为有效的技术解决途径,例如:就现有技术条件而言,我们不妨参考先前拟定的“新国标报批稿(13稿)”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乃通过增设“超速断电功能”即采用速度传感器固封(防篡改措施)来限制“最高时速”,这既可为(电驱动时)“车速不超标”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严格处罚“违规生产或改装车辆”乃给出明确的界定依据,可从源头堵住“超标车(超速车)”的出现。
但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或由于目前“城市道路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在许多路段尚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故而难以避免“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这乃导致路面交通“不安全因素”加剧的更主要原因之一。很显然,若能有效解决(避免)“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问题)”,既能够有效避免(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可降低“一线交通管理者”的管理难度、且更有利于规范管理。那么,我们再将“马路杀手”之称谓冠以电动自行车,乃“名不副实”,这也将使电动自行车所谓“难管理之问题”得以最终有效解决。据此而言,或应该引起我们理性思考与深入探讨之问题更在于:就目前“电动车所谓难管理”之问题,一味的“禁、限”或难以凑效,而通过多年治理“超标车”实践亦印证了这一点。诸如:由于“新国标”修订多年却始终未能出台,而“现行国标”又存在严重缺陷,则难以通过技术手段(技术措施)来更有效杜绝“严重超标(超速)”车辆上路,继而使目前路面交通“不安全因素”仍在加剧;况且,所谓“超标车”的大量出现,乃并非今天才刚刚形成的,即便是经过多年治理,电动车数量不但未减少、且“保有量”还在不断攀升,而对此,无论承认也好、否认也罢,这一“既成事实(客观事实)”或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
针对于目前“治理超标电动车、而屡禁不止”之难题,我们不妨换一个思路来探讨问题的更有效解决,比如:我们能否选择“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治理方案,或是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那么,何为“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治理方案呢?概括地讲有两点:其一,加快修订(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以完善现行国标之不足,乃可通过技术手段(增设“超速断电”功能及“防篡改”措施),至少可将“最高时速(最高限速)”能够真正降下来;同时亦可将涉及产品本身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车速、车重)限制在“相对安全合理”范围内,则能够有效杜绝(减少)“严重超标(超速)”车辆之危害性。其二,有必要将目前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的行驶道路严格区分,让其“各行其道”、以避免(降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而可有效改善当前路面交通安全现状。当然,实施“各行其道”之方案,无疑将会涉及到“道路资源”如何分配之问题,而就如何合理分配道路资源和“提高道路利用率”来讲,若能体现其“公益性”,以适应众多“低收入阶层”之普通百姓日常出行需求(合理诉求),乃有助于“改善民生”、且更符合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之基本国情(民情),也更趋于合理性。现就此,探讨如下:
电动自行车相比于“小轿车”等燃油车辆,不仅仅是“占道面积少”,有利于节约道路资源、可方便更多人短途日常出行,而且对于“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皆有益的,乃涉及更广泛“公众利益”。况且,目前“超过2亿辆之保有量”或表明,它与“2亿多人”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相吻合的,乃关乎到更多“低收入阶层(群体)”切身利益。诚然,2亿多人之群体虽然不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群众”,但至少反映出“2亿低收入阶层(群体)”之普通百姓的实际生活现状,那就是: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众多普通百姓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代步工具,更与其“日常工作、生活处境(生存现状)”息息相关。无论承认也好、否认也罢,目前“2亿人之群体”选择骑电动车出行,而这一“既成事实(客观事实)”或是我们所难以回避、且更不能够被忽略的。再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等社会车辆之“保有量”乃大幅提升,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发展经济的终极目标:乃为了改善更多“低收入阶层(群体)”生活现状,继而使更多人感受到“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所带来的获得感。而提升更广泛民众、尤其是更多低收入阶层(群体)的“幸福指数”,乃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则更能体现出“中国特色”之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
综上所述或表明,解决好所谓的“超标车”问题,允许它合法上路、且“有道可走”(各行其道),不仅可解决“2亿人(低收入阶层)出行难”之问题,也更能体现出电动自行车产品之“公益性”;并可有效降低“一线交通管理者”的管理难度,亦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况且,就目前现有“道路资源(因地制宜、合理分配)”或是很容易做到“各行其道”,关键问题或在于我们是否愿意“力所能及”的这样去做。诸如:其一,针对于目前非机动车道“由宽变窄、由窄变无”之现状,而我们在“新建或改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时、优先留出“非机动车道”便可。其二,对于目前尚未设置“非机动车道”之路段,可“因地制宜”,乃将“最右侧机动车道”用栅栏区隔、作为“非机动车道”便可,实施成本(费用)亦相对低廉,也很容易就能够办到的。其三,对于相对较窄、易出现车辆拥堵之路段禁行小汽车,而在保障“公共交通车辆”先行之前提下,可酌情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行(或推车行走),等等。显然,如上所述解决方案,或只是涉及如何优化与合理分配“道路资源”、并侧重于“如何科学有效管理”等相关问题,则实施难度并不大,而“因地制宜”乃可以方便做到的。
可见,在能够保障电动自行车“有路可走(各行其道)”之前提下,我们再来讨论如何解决所谓“超标车”违规上路、以及如何有效降低其“管理难度”等问题,那就简单多了。为此,我们不妨继续如下相关讨论,但在尚未讨论相关问题之前,或有必要着重强调与明确以下两点:其一,我们治理所谓“超标车”之目的,乃为了改善目前路面交通安全现状、且在有助于“交通管理者”有效管理的同时,方便更多人骑车出行,而不是以“禁电限行”为最终目的。其二,就如何治理所谓“超标车(问题)”而言,则对于何为“超标车”的认定依据(判定标准)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辞、说不清楚”(如:现行国标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这无疑将会涉及到“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如何修订,乃更趋于科学(严谨)性与合理性、且与现阶段之基本国情(民情)相适宜,以及新国标能否尽快出台”等相关问题。而之所以要强调、并明确如上两点,则是因为:它对于如何更有效治理所谓“超标车”乃无法回避的“关键性(核心)”问题。现就此,探讨如下(谨供参考):
公知的,“1999年国标”已延用17年之久未作修订,自2002年启动国标修订至今也有14个年头了、却始终未能出台,而这足以说明出台“新国标”有多么难。那么,又是何种“不可抗力”能够阻碍“新国标”难以出台呢?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的“不可抗力”,主要问题在于:若目前尚不具备电动自行车上路条件(各行其道),即便是出台了“新国标”仍难以解决“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问题)”,乃治标不治本。或也正因为如此,相关管理部门、尤其是交通管理部门或并不急于出台“新国标”,而之所以给出这样的推测,其实理由很简单:“新国标”一旦出台,将对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最高限速、整车重量”等指标皆有所放宽,则与人们的实际需求(预期诉求)更接近,继而使“普及率(社会保有量)亦将会进一步提升,这无疑将会增加交通管理者之“管理难度”。反之,若“新国标”始终不出台,乃可以继续延用“现行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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