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车已开“绿灯”?需登记后方可上路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07/5/28   浏览4433次   

“进入5月份以来,在海口街头见到市民骑电动车上路的市民越来越多。公安机关是否对电动车上路已开了绿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在6月份也将买辆电动车来作为上下班主要交通工具。”前天下午,市民林先生向海南特区报来电时如此表示。对于林先生的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有关部门。

■市民反映:电动车能上路了吗?

林先生来电反映说:“这些天上街突然发现骑电动车的市民越来越多。而在去年里,总能见到海口市交巡警时不时就突然对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查扣,但这段时间却不见警方有所行动,而听朋友说,电动车上路已经被警方开了绿灯,他有点‘困惑’,如果警方不再查扣上路电动自行车的话,那么为何不登公告说明?我朋友的这种说法是不是真的?”

同样,对于电动自行车问题,市民冯先生也表示,省政府已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听证,但到现在也没有一点音讯,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电动车车主们一个明确的交代。

■记者调查:三种车辆不能上路

昨日上午,在海口海秀路、龙昆南、海府路与龙华路,记者都能看到不少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在海秀路彩虹天桥下一公交车站旁,仅用20分钟,就有23辆电动自行车从公交车站驶过。市民陈先生告诉记者,在前两年,市民为了出行方便,纷纷购买环保、便宜的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而一时间,海口街头随处都能见到电动车专卖店。

海口市车管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现在海口街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一般可分为4种类型。第一,符合国家标准,且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按规定冠以TD的电动自行车,应该为非机动车;第二,对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冠以TD,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等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应界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三,对头两位字母未冠以TD而冠以其他字母或者数字编制型号、或只有品牌未编制型号的二轮或三轮电动车,应认定为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这类电动车辆如符合GB7258-2004国家标准有关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定义,且又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应界定为机动车,当地政府不限制登记和限行的,可按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和管理。如当地政府限制登记和限行的,则不予登记;第四,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这类电动车辆,应视为非法生产的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上述的说法,目前上路的多数电动自行车都不“符合”规定。也就是说,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目前还是属于海口警方查扣的车辆。

■省公安厅:车辆登记后方可上路

记者了解到,对于最近好多市民问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问题,省公安厅日前作出正面答复。

省公安厅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界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第十八条还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004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省公安厅已起草《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上报省政府审定,至今为止,省政府还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做出决定。

省公安厅在答复中说:“电动自行车是有严格技术条件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方准生产和销售,国家未有规定生产厂家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必须报政府职能部门。但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冠以TD,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秒的脚踏骑行功能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等其他技术标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既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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