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为中金所非结算会员违约担有限责任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5/28   浏览2372次   

商业银行以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中资金代非结算会员承担违约责任后,应该按规定的标准补足结算备付金,逾期未补足将被限制、暂停业务甚至取消结算会员资格

消息人士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由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制订的《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初步成型。据悉,当非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无法承担违约责任而必须由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代为承担责任时,后者仅承担有限责任。

消息人士透露,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先以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非结算会员的相应追索权。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规定:“特别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代非结算会员承担责任的,以其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结算备付金为限。”

结算备付金是证监会和银监会首次提出的概念。结算备付金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给出,但对缴纳数额作出了界定。

据消息人士透露,取得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按“2亿元”和“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8%”的较高值,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中缴纳结算备付金。特别结算会员未足额缴纳结算备付金的,期货交易所不得接纳其为会员。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证监会调整上述结算备付金标准,应当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市场人士表示,上述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不会为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行为承担无限风险。

消息人士还透露,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以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中资金代非结算会员承担违约责任后,应该按规定的标准补足结算备付金,逾期未补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期货结算业务、暂停期货结算业务或取消结算会员资格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由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分层结算体系,在刚刚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商业银行获准以特别结算会员的身份参与金融期货市场,为非结算会员(包括交易会员和自营会员)提供结算业务。此前,只有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和交行5家商业银行以保证金存管银行的身份为期货市场提供服务。

记者:刘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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