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超载”花样多,“埋”下重重道路安全隐患

来源:广西桂林交警      2016/6/22   浏览113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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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5点左右,记者在桂青路上进行蹲点观察,发现尽管并不是晚高峰,平均一分钟也有三四十辆电动自行车通过,其中一辆电动车上坐着一男一女,男驾驶员身前站着一个小女孩,而后座上的女子还抱着一个孩子,小小的电动车座显得格外拥挤。

 

据观察,尽管该电动自行车行驶并不快,但是,由于前面站着一个孩子,驾驶者想要灵活掌控车头已经有些困难,路人见状都为其捏了一把冷汗。“这种车在路上,最怕和他们发生剐蹭。”市民卢先生说,这些看上去“危机四伏”的骑行行为让常开电动自行车的他很是困扰。

 

当天下午仅不足一刻钟的时间里,记者抓拍到两辆各自乘坐4人的电动自行车的画面。

市民反映:如此“超载”见怪不怪电动自行车驾驶姿态还有“千奇百怪”。

“这种情况不是很普遍嘛,有什么好大惊小怪?”一位搭载着3人的男子不屑地回答记者。在采访中,几位“超载者”认为,自己在道路上开得慢点、小心一点,没有什么大碍。

 

而一些旁观的市民对此却忧心忡忡。市民唐女士每天上下班都乘坐公交车往返于中山路,她说,尤其是在公交车上,能看到电动自行车的各种超载“姿态”,“可谓千奇百怪”。唐女士介绍,除了三人共乘一辆电动自行车,还有让小孩站在或者坐在踏板上的。“三四岁、四五岁的小孩子在后座坐不稳,干脆就让他们站在踏板上。对有些更小的孩子,就弄一个小板凳让他们坐在踏板上。”唐女士边说边摇头,她还见过家长用腰带绑着孩子让他坐在后座上的。

 

连日来,记者在中山南路、桂青路、崇信路沿线观察,发现唐女士所言的情形比比皆是。

 

交警提示:电动自行车不规范驾驶行为的危害不容小觑

 

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市民,不少市民表示不知道电动自行车载人也有相关规定。2010年1月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89号)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

 

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16周岁以上达到了电动自行车驾驶年龄、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能载人。

 

该负责人提示,电动自行车不规范驾驶行为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极易扩大交通事故的后果。据该部门统计,从2014年至今,因为电动自行车超载、侧坐、小孩站在踏板上等各种不规范驾驶行为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例共有20起。

 

“小孩站在或者坐在踏板上,作为常见的一种不规范驾驶行为,非常危险。“该负责人表示,小孩子站在踏板上,容易触碰电动自行车的钥匙导致熄火。此外,站着的孩子会遮挡视线、影响正常的驾驶操作。而放一张板凳让孩子坐在踏板上,更应杜绝,因为一旦遇到问题急刹,孩子头部极易撞到机头,车钥匙也极易戳伤眼睛。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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