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四部委力推电动自行车“国标新六条”尽快落实,或已经到了具体实施阶段。据业界知情人士透露:国家四部委拟重新(另行)制定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若是如此,也就意味着:先前,由中自协及助力车专委会所主导拟定的“新国标报批稿(送审稿13稿)”、已遭至“相关职能部门”全盘否定。但同时也就预示着:依据四部委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6条基本原则”(业界称之为:国标新六条)、重新修订(制定)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势在必行。而之所以给予如上推测与判断,则与2016年所发生的可谓“重大事件”密切相关。今年3月间,深圳展开了可谓“声势浩大”的新一轮治理(禁行)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继而引发一些城市的跟进效仿,但遭至民意的强烈反弹,更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与“辣评”、并被指出(指责):深圳选择“一禁了之(取缔电动自行车)”做法,乃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者)“懒政行为”。而对此,深圳交管部门给出的解释(回应)及其理由似乎也很充分,其中最主要依据就是:依照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治理(禁行)“超标车”并不违法。然而,让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情况(既成事实)”更在于:
目前国内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5亿辆,显然已成为更多普通百姓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代步工具;尤其是,它与更多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生活(生存现状)息息相关。再者,现行国标已沿用了17年之久、未能“与时俱进”,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相关指标严重滞后,明显与当前实际国情(民生)不相适宜,若继续沿用现行标准作为治理(禁行)所谓“超标车”执法依据,而现使用产品或都属于“超标车(范畴)”,则将导致“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很显然,如果这一“尴尬局面”继续延续下去,或将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那么,相关管理部门(职能部门)也难辞其咎,这或许是倒逼(触动)尽快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更主要原因之一。当然,我们也许会怀疑四部委“国标新六条”能否真正贯彻落实,或认为新国标出台时间又将“无限期”拖下去,可答案或许是否定的。试想,如果没有“深圳禁电事件”所引发的关注,也许“新国标送审稿(13稿)”至今仍在争议(博弈)之中,但现在情况或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家四部委已将“新国标”修订权限完全收缴自己手中,乃充分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推动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高度重视;但同时也表明,尽快落实四部委“国标新六条”已成定局。而之所以这么认为,我们不妨回顾“新国标”修订过程、或不难找出确切答案,具体探讨如下:
早于一年之前(2015年5月间),工信部等四部委就如何修订“新国标”已明确给出了“6条基本原则(即:新六条)”、并要求2015年内完成“报批稿”,但“新六条”的强势推出未能被电动车行业广泛认同,而电动车行业仍坚持以“送审稿(13稿)”作为报批稿。至此又历经了“一年时间”的拉锯战,而“拉锯战”结果不言而喻,那就是:“新国标”具体出台时间或又将“无限期”的拖下去。可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拖延出台“新国标”终究不是解决办法,但仔细一想,又觉得:这或许是相关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之间、似乎达成一种可谓“心照不宣”之默契。而之所以给出这样的推测,其中缘由并不复杂,主要有以下两点(谨供参考):其一,对于电动自行车行业而言,若依照“新六条”出台新国标,则对于整个行业及当前“既有消费市场”将会带来较大冲击,若不能以“送审稿(13稿)”出台新国标、倒不如维持现状。其二,对于“相关职能部门”而言,若同意“送审稿(13稿)”作为报批稿,不只是简单的“面子问题”,而对于“相关职能部门”之公信力、无疑将会产生不利(负面)影响,若是如此,倒不如“冷处理”乃维持现状。这或许是导致新国标出台时间“一拖再拖”的确切原因所在。
当然,如上分析与推测或认为带有主观片面性,但依照四部委原先既定推进计划、以及“新六条”之规定,未能如期(2015年内)完成“报批稿”的客观事实(既成事实)、或是难以回避的。基于如上分析讨论或不难看出:国家四部委已将修订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权限收回,那么,依据“新六条”重新(另行)制定新国标、亦将成为“既成事实”;同时也就意味着:“争议多年、久拖未决”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或将很快落地。诚然,我们或许仍在怀疑:四部委“国标新六条”能否真正贯彻落实?或认为,若以“新六条”强行定稿、是否又会重蹈“先前出台电摩标准”覆辙呢?如:先前出台的电摩标准中、涉及轻便电动摩托车部分条款(20/40指标)被暂缓实施。但笔者以为,此一时彼一时,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想必“相关职能部门”或已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为此,我们不妨试分析探讨如下(谨供参考):
我国两轮电动车产业经过20年超常规快速发展,目前已具有相当规模,而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企业)与摩托车行业(企业)的竞合(相互渗透),目前许多规模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骨干企业)已相继取得电摩(两轮机动车)生产资质,而原先生产燃油摩托车的许多企业,也已兼营(转型生产)“电摩(轻摩)、乃至电动自行车”产品。就此而言,有鉴于电动自行车行业(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而先前摩企的“绝对优势”已不复存在,乃可谓“此一时彼一时”。那么,此时重新(再次)明确与划分“两轮电动车”类别及其管理范畴、并相继实施电摩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时机日趋成熟,而依据“新六条”修订(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所遇到的助力要小很多。诸如:其一,由于“电企与摩企”相互渗透(跨界生产),那么,“国标新六条”不仅仅只是针对于“电企”,而对于“摩企”、同样具有“约束力”,也就不存在行业垄断。其二,“电自与电摩”标准的相继实施,则为目前所谓“超标车”合法上路、亦找到出口,至少可以满足相当部分用户“选择电摩、或轻摩”之诉求,这就为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提供了条件、实施难度亦大为降低。如上所述,或许是四部委作出否定“送审稿(13稿)”、并力推“国标新六条”尽快落实的更主要原因。
综合如上分析与讨论、或不难作出这样的推测与判断:为目前所谓“超标车”合法上路、找到出口(即:纳入“两轮机动车”管理范畴),显然是四部委力推“新六条”、且能够尽快落实,乃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前提条件);或就是说,“电自与电摩”标准的相继实施,则为规范各地交管部门(城市管理者)依法行政提供了参照依据,那么,这对于一些城市(地方政府)借以治理(禁行)所谓“超标车”之名义(以禁代管),而实为“取缔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亦将清理与规范,这就为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新六条)”扫清了障碍,而这也是“新六条”能否贯彻落实的关键所在。当然,除此之外,就四部委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而言,若站在不同角度看问题,其观点乃不尽相同、或褒贬不一。例如,我们通常会提出这样的观点:现行国标已延用17年之久、未能“与时俱进”,尤其是“车速指标(最高限速)20km/h”、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现行标准相比严重滞后,那么,重新修订“新国标”应与国际接轨。但问题在于:如何接轨?或就是说,选择什么样的国外标准作为参照、乃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民情)呢?
比如,若参考美国、加拿大等国标准的“最高时速(限速)32km/h”作为参照,这对于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大多数消费者(也包括“快递”等行业)来讲,乃可谓“皆大欢喜”,诸如: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如今城市不断扩大、道路随之延伸,人们出行里程相应延长,那么,就更广泛普通消费者而言,若将车速(最高限速)由目前的20km/h放宽至32km/h,乃可以提高通勤效率、缩短通勤时间,则与人们的实际需求(预期诉求)更趋于吻合。再者,对于电动自行车行业来讲,若将车速(最高限速)放宽至32km/h,那么,目前绝大多数现使用产品或都属于“合标车”,则可以排除所谓超标车(超速车)、对于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困扰,整个行业亦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市场)前景,而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则电动自行车产品之普及率(社会保有量)无疑将会迎来新一轮爆发式增长。
然而,想象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若站在相关职能部门(交通管理者)之角度看问题,或认为:目前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5亿辆(基数太大)、再加之“闯红灯、随意骑行”等违法交通规则的现象屡禁不止,而将目前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的电动自行车,若是将“车速(最高限速)”过于放宽,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原因或在于:若将车速(最高限速)由目前的20km/h放宽至32km/h,则与更广泛消费者的实际需求(预期诉求)趋于吻合;而且,电动自行车与传统自行车一样,目前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综合使用成本(费用)、要比两轮机动车(电摩、或轻便电动摩托车)更为低廉,这将会导致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更广泛普及。而这对于交通管理者来讲,无疑将会进一步增加管理难度。或因此,四部委选择了一种“折中方案”,乃将车速(最高限速)定在25km/h,即:与欧盟标准相同。很显然,或是为了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而四部委不得不选择该折中方案,即便是提高(放宽)车速、也应找到“平衡点”(至少交通管理者认为是相对合理的);况且,以欧盟标准为参照,即便是有些苛刻,但也算是与国际接轨了,这或许是将车速(最高限速)定在“不大于25km/h”的确切原因所在。
据上所述可见,有鉴于现阶段“中国特色”之特殊国情,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交通管理者)”始终给予严谨态度,则对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重新修订、并使其更趋于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或仍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其中:不仅包括路面交通设施(非机动车道)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相当部分骑车人安全意识的进一步
(责任编辑:陈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