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新政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6/9/14   浏览10185次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16〕15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发展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轿车、纯电动专用车为重点,以整车制造和动力电池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突破,以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为基础,以示范推广引领产业化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引导,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力争到2020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生产基地。


二、重点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


(一)推广目标:2016-2020年,力争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3000辆(标准车,下同),其中,2016年不低于4000辆,2017年不低于4800辆,2018年不低于6200辆,2019年不低于8000辆,2020年不低于10000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城市公交车行业率先推广应用。市区(包括上街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2016年起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6-2017年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60%、80%,2018年起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开通以郑州为中心,辐射开封、新乡、许昌等地市的新能源城际公交客运线路。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三)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大力推广使用。全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2016-2017年新增及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60%、80%,2018年起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事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四)扩大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规模。2016年起,全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全部采用纯电动汽车;全市新增及更新的环卫车辆,2016年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逐年提高,到2020年,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邮政、快递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邮政局、市城管局


(五)在旅游景区广泛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动纯电动汽车在旅游景区示范运营,全市旅游景区2016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50%,以后逐年提高,到2020年,全市4A级以上景区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六)鼓励企业和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企业和私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并通过降低使用环节成本等政策,鼓励企业日常办公车辆、通勤班车和私家车等领域应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纯电动汽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三、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


(七)建设目标。2016年,全市建成城市充换电站5座,充电桩3000个。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力争


达到1:3,基本满足10万辆左右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其中,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郑州供电公司、市公交公司、各县(市、区)


(八)编制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指标、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于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可供应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郑州供电公司、市公交公司


(九)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指导。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预留电力线路穿线位置,具备地面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其中,不少于2%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公交场区、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且同步建成充电设施的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并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建设位置应集中至1到2处。对已建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分别按照不低于有效车位3%、1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郑州供电公司


(十)加快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发展改革委、郑州供电公司


(十一)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等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15%。


责任单位:市事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委、郑州供电公司


(十二)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对公交、城际、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郑州供电公司、市公交公司


(十三)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

(责任编辑:SIA)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