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动车网 杨苗)日前,南宁一女子凌晨醉酒超速驾车撞倒电动车,致使3名正常行驶过程中的电动车骑行者不幸现场身亡,但法院判罚出的结果却令人意外:醉驾女子竟然只被判罚3年有期徒刑,一时掀起轩然大波!
按照司法解释,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应当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本案中的被撞的电动车就因为所骑行的是所谓“超标电动车”,就成为对方的辩护突破口,生生的将事故的一部分责任推到了电动车骑行者身上,让人颇为无奈.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首个关于所谓“超标电动车”的奇葩判罚了。由于“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这一“先天缺陷”,超标电动车在这几年曝出的几起赔付官司中可谓基本“完败”。但凡电动车骑行一方被认定为超标车,在司法审理过程中都会“矮人三分”,基本都处于“被动挨打”的角色,甚至一度传出有人“专业碰瓷”超标电动车讹诈赔偿费的事情。
在这一方面,江西广昌县法院的审理过程值得推荐:同样是所谓“超标车”的赔付案,法院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市面上95%以上的电动车均属“超标车”,既然让电动车“超标”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做法,就应该考虑到电动车的实际使用需求,当庭法官没有采纳控方律师一直强调的“超标电动车”因素,最终判罚双方负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赔偿。
同样是电动车的赔付案,为什么判罚结果却大相径庭?关键还是在于现行电动车国标与实际使用需求的巨大差距,对此业界已经多有讨论,无论是何人之过造成了如今的窘境,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课题,已经影响了过亿基层百姓的日常生活,而每个城市、甚至县城都有着各自尺度不一的管理方案。
个人认为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实际需求尽快出差更符合现状的电动车生产标准,究竟是按照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管理需要有个明确的规定;如果确定按照现行标准执行,那么就应该出台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法规,对其行驶证的办理、驾驶资格的取得及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畴等事项进行规范,以增加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秩序性,同时也能让“超标电动车”享受与其他机动车一样的待遇。
(责任编辑:陈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