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电动车网从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到2020年,广安将预计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12座(不含高速路服务区充电站)、新能源充电桩7400个,覆盖全市加油站、公交汽车首尾站、城区大型停车场、部门相对集中的地点、景区等地。现摘录全文如下: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政府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部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结合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形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为全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安排,到2020年,全市建设完成大型充电站12座(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其中单独选址和独立供地的公共充电站6座、停车场充电站(大型停车场及小区停车场配套建设)6座;建成各类充电桩7200个(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和充电桩),满足市域内和过境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具体建设任务将依据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实施,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引领。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善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一是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将充电站、独立充电桩等多种公共充电设施准确定位。二是各类建筑配建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考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各区市县要根据市上统一部署,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将其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市本级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各区市县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设施建设。结合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分类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公共充电站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统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逐年实施;具有便民性质的“路边充电桩”和各类临时停车场建设的“临时充电桩”由各区市县、园区按照建设任务具体落实规划选址和建设条件;利用较大的公共停车场、人口密集区(重要商圈和小区等)较大停车场建设的停车场充电站,由业主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自行组织建设;对于私家车、单位用车等零星电动汽车自主配建的充电桩,要在遵循国家及地方充电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由车主自行改造、建设,县级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电力接入、条件预留等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简化行政审批。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和单位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通过有关部门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评审批等许可。充电设施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验收”的原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供电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充电设施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培育充电市场。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积极推进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7年7月起,鼓励新增城市公交客车、旅游客车、公务车、环卫车、邮政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优先购买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鼓励运营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鼓励车主和单位自建的停车位充电桩通过“互联网+”的模式实现社会共享并为投资者带来投资回报。相关交易平台企业要强化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分时租赁与分期租赁相结合,灵活采用“车电分离、裸车购买、电池租赁、整车租赁”等适合模式。
四、政策支持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临街充电设施建设免收占道费和土地费用。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二)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公用充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引导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有序发展,2020年前,对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对纯电动汽车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制定。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十三五”期间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在全面落实中、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由市、县(含园区)财政筹措专项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按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县市区、园区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支持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鼓励个人消费者购置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落实国家免征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及中央财政对购买纯电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并对从市内汽车经销商(经营场地及税费解缴关系在本市内)新购置、注册登记于市内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由市和经销商所在区市县(园区)两级财政分别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共计30%)给予地方配套性质的再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办)牵头,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管执法、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市县、园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工作职责。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依照有关规定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制定充电服务
(责任编辑: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