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细则

来源:新能源EV汽车      2016/11/28   浏览10244次   

近日,记者从扬州市经信委获悉,扬州市发布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扬州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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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和《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doc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18 日



附件:


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购置、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辖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建设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


(一)分级集中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申请,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二)按季申报


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

(责任编辑: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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