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太原市出台史上最严电动车管理条例!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7/6/8   浏览38701次   


(中国电动车网 综合报道)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太原市)实际,制定《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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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动车网记者通过梳理后发现,太原此项文件针对当地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较为严格,值得当地厂商和消费者重视。


一辆电动车,至少7个政府部门参与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条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销售电动自行车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物业小区内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7个部门都能参与管理,能管不好吗?能管好吗? 欢迎在文章下留言,表达出您的看法!


2.此举并非行业首创


给电动自行车上牌不是太原市的首创,早些年前,武汉,南京、成都等大城市都已经开展了给电动自行车上牌服务,主要是为了规范骑车人的行为。


编制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将禁售


太原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未纳入产品目录的,不得销售。


鼓励厂商对废旧蓄电池回收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此外,我市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我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制作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来历的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非国标车设三年过渡期,期满自行淘汰


非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过渡限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满三年。三年期满,非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非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此外,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过渡期限。


禁止拆除或改动限速器


为了能跑得更快,很多人在买来电动自行车后,会找人拆除限速器,这无疑带来了交通隐患。


《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可以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还包括,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等等。


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限速标准;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此外,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比如,存在不避让盲人;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醉酒驾驶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有意见和建议,赶紧提!


6月20日之前,市民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箱、书信、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其中,网址:http://www.tyfzb.gov.cn/;邮编:030082;地址:杏花岭区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传真:4220329;电子邮箱:faguichu329@163.com。



(责任编辑: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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