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顾名思义,是以电为动力的自行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车最高设计时速限制为“不得超过24公里”,所谓超标电动车,即是设计时速等参数超过标准的电动车。超标电动车的产生与发展,给交通秩序与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了新的严峻的挑战。
超标电动车的发展与现状
电动车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介入交通,当时由于其外观、性能与自行车相仿,而价格比自行车昂贵,因而使用者寥寥无几;到了90年代中期,外观漂亮、性能良好、价格实惠的电动车问世,受到了中老年人与年轻女性的青睐。当然,规范的电动车设计时速较低,算是“美中不足”的缺憾。用户有需求,企业必回应,这就是市场经济!于是,生产厂家抛开电动车的政策界限,把车速渐渐做快,把车身渐渐做大,这样,超标电动车就应运而生。
生产电动车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鉴定,并拥有生产目录,那么,超标电动车又如何上生产目录呢?厂家的绝招是“借壳上市”———用已经批准的目录、说明书、合格证书粉饰登场,有的厂家上目录的产品或许只有一两只,而生产的品种多达10余种;同时,由于生产环节与流通领域监管有“真空”,消费者又不懂政策,这样,超标电动车就悄悄流入市场,并渐渐发展壮大,由电动车变成“电动轻骑”,由“电动轻骑”变成“电动摩托车”。现在,路上跑的电动车无论从外观还是车速都与摩托车相差无几,如绍兴产的“澳尔”电动车与“五羊—公主”摩托车几乎一模一样,且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
据东阳市的观测,电动车与摩托车流量比,在乡村道路约为1∶2,在城市道路约为1∶1。由此推断,电动车的数量约为摩托车保有量的45%,达5万辆左右。而且电动车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大有压倒摩托车之势:4年前,东阳市区有11家摩托车商行,现只剩3家了,其他或倒闭或转销电动车了;相比之下,电动车商行如雨后春笋,全市已发展到了46家,其中市区9家;4年前,东阳市摩托车年销量达到1.3万辆以上,现逐年衰减,到去年只有7000辆左右;而电动车年销量逐年递增,到去年已达1.2万辆以上。为了生存,仅存的3家摩托车商行,在坚守门户的同时,也不得不兼营起电动车来了。
超标电动车的危害
超标电动车的迅猛发展,对交通秩序与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应当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核发非机动车号牌,但是超标电动车不管用什么“外衣”包装,车管部门都不予上牌。无号牌的电动车是不准上路行驶的,然而超标电动车的“无号牌”不是车主造成的,车主是从合法的商行购买,又主动去车管部门登记的。面对这样的“无号牌”,交警部门又该处理谁呢? 针对这一焦点问题,2000年,浙江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发出了《关于加强助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凡超技术标准的助动车必须纳入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管理范围”。但是,该政策执行不久,摩托车上牌实现公告目录制度,这些超标电动车又前不着村后不靠店,被挤出了摩托车“家族”,然而超标电动车依然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由于超标电动车无号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正常电动车也仿其道而行之,从而形成了电动车普遍不上牌的被动局面,严重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
———危及交通安全。超标电动车虽然外观、车速与摩托车相近,但其制动性能与摩托车相差甚远。据对江苏产的“新世纪”电动车的检测报告显示,当时速为21公里时,其前后轮制动力分别为轻便摩托车最低标准的35%与38%;当时速为32公里时,其前后轮制动力分别为轻便摩托车最低标准的83%与3%。制动器是车辆最重要的安全构件,制动性能差,交通安全就无法保障,特别是车速提高后,前制动力虽有增加,但后制动力基本丧失,极易引起侧滑与前后翻腾的危险状态。
而且,电动车驾驶人无须驾照,没有经过交通法规培训,没有经过驾驶技能训练,也就没有相应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从而使电动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去年东阳市发生的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5%;今年1至5月份又有7人因电动车丧生,占总数的15.5%。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一是电动车被盗案高发,由于电动车大多无号牌,因而容易为窃贼瞄准。据统计,东阳市去年电动车被盗1866辆。今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东阳市公安局周密部署,积极行动,电动车被盗案明显减少,但截至5月份仍有484辆车被盗;同时,无号牌电动车被盗后侦查破案又难上加难。二是给“街面两抢”提供了隐蔽空间。由于大量与摩托车难分难辨的无号牌电动车的存在,给利用摩托车或者电动车实施“街面两抢”的犯罪人提供了鱼目混珠的空间,从而增加了“街面两抢”的发案概率。
超标电动车的治理建议
超标电动车问题错综复杂,因此,对其治理必须采取堵源疏流、正本清源的措施:
———堵源。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与工商部门要联合执法,治理产销超标电动车的企业与商行,立即喊停超标电动车的生产,防止其后果进一步扩大;对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或待销的超标电动车进行查封,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与经销商行依法处置。
———疏流。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车,以实现有序管理为目标,准予上轻便摩托车号牌,并给予特殊的资费政策:免除车购税、免除使用税、免除养路费,以减轻车主负担,消除负面影响;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常识与驾驶技能培训,按准驾轻便摩托车要求考核发证。
———正本。一是对尚未销售的超标电动车,厂家一律召回,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设计时速、提高制动效能,经质监部门按轻便摩托车标准检验合格后准许销售、准许上牌;二是有关部门对电动车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督制约,严格质量技术规范,对违规生产的,要严惩不贷,防微杜渐;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对清理整顿后仍无牌、无证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一律按机动车违法处罚。
———清源。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车的政策要重新反思,电动车是滞后于摩托车的交通工具,然而,电动车产业为什么能在摩托车产业如火如荼的时候异军突起?关键在于法律法规将电动车归类为非机动车管理,而非机动车较摩托车在管理政策有三大优势:一是资费少,不缴养路费、不纳车购税、不需使用税、不必投保险;二是使用简便,不要考驾照、无须戴头盔、不必去年检;三是发生交通违法时处罚较轻,发生车祸时赔偿优先。这就是许多人弃“摩”爱“电”的根本原因。
为此,建议对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缩小电动车与摩托车的政策差异。一方面,将电动车定性为有别于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的单列的一类机动车,在管理资费上可以减免,而对秩序与安全的要求应与其他机动车一视同仁;另一方面,逐步减少摩托车购置税、使用税、养路费的征收,以平衡摩托车与电动车的使用成本,为用户理性选择代步工具创造公平的条件。
超标电动车是生产企业盲目追逐经济利益的产物,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超标电动车的治理要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标,以完善法律法规为基础,循序渐进、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切实有效地遏制其蔓延势头。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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