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今日实施 新能源车不限牌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8/1/22   浏览9639次   

[摘要]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指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 、竞价方式或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限制。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深交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优化申请小汽车更新指标办理条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6〕241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条 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http://xqctk.sztb.gov.cn)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一条 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第十二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

(责任编辑:张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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