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电动车丢了,国家给赔了!

来源:每日新报   每日新报   2018/5/4   浏览31699次   

[摘要]今年5月1日,天津市在全市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依托天津市物联网防盗系统,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自愿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原则为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市民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后,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不能破获,市民可以获得600-1200元不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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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天津市在全市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依托天津市物联网防盗系统,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自愿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原则为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市民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后,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不能破获,市民可以获得600-1200元不等的赔偿。


2017年7月,天津市公安局曾在津南分局南环路派出所、南开分局长虹派出所进行试点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试点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详情)2017年12月,滨海公安塘沽分局、滨海公安大港分局也先后启动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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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次免费集中登记上牌照工作从即日开始至八月底,登记上牌照地点为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上牌照。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丢失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9月开始,交管部门将对路上行驶的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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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二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照工作中,公安机关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牌照;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临时牌照。对改装、拼装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照。未办理登记上牌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安装临时牌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自安装临时牌照之日起三年以内(自2018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可上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天津市公安局在通告称,本通告自2018年5月9日施行,至2023年5月8日废止。


通告全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

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范二轮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9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相关规定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从即日开始,登记上牌照地点为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


二、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上牌照。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丢失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二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照工作中,公安机关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牌照;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临时牌照。对改装、拼装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照。未办理登记上牌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安装临时牌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自安装临时牌照之日起三年以内(自2018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可上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四、本通告自2018年5月9日施行,至2023年5月8日废止。


在此次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中,天津市公安局决定依托天津市物联网防盗系统进行,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自愿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原则为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市民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后,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不能破获,市民可以获得600-1200元不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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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全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

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范二轮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6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天津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依托天津市物联网电动自行车防盗系统,在全市组织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系公安机关运用物联网防盗技术的便民服务举措,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自愿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原则为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


二、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从即日开始,登记备案地点为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


三、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填写相关登记单并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备案。


四、本通告自2018年5月9日施行,至2023年5月8日废止。



(责任编辑: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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