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集赞可免罚!海口整治驾驶电动车不戴头盔有新招

来源:新浪海南   张野   2018/6/20   浏览15675次   

[摘要]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查处力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三年攻坚战的工作部署,结合海口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文明交通大行动的工作实际,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将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查处力度。


交警部门通过椰城交警公众平台、联动全媒体随警报道等方式,对电动自行车“九不准”、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章守法,养成安全的出行习惯。


前期为宣传教育阶段(6月15日-30日),针对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以发微信朋友圈集赞、现场批评教育为主。自7月1日起,全面开展查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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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整治重点为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靠右侧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限载人、超限载物、驾驶时接打电话、手持遮阳伞、乱停乱放等“九不准”交通违法行为;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为。


对查处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一律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照相,并对违法行为人(未成年人除外)进行曝光。


对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搭载1人以上、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一律予以暂扣车辆,待进行违法再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处理违法行为。


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和其他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责令其佩戴绶带参与交通管理现场体验,强化现场法制教育。


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违反电动自行车“九不准”,依法查扣车辆或当场罚款。


2、驾驶电动自行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根据《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51条的规定,处以40元罚款的处罚,并扣车。


3、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51条的规定,处以4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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