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对劳动者"单保护"原则不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6/25   浏览2339次   

郭晋晖

虽然将“明确劳动合同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写入了立法宗旨之中,但这并不影响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草案”),对于劳动合同短期化、非全日制工作的薪酬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

立法宗旨不变

从2005年12月一审到本月的四审,经过了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各方观点的交锋,在这一年半的时间中草案已经脱胎换骨,但最根本的立法宗旨一直保持不变,即坚持对劳动者单保护原则。

四审稿中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这是首次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入草案,但这并没有改变“单保护”的宗旨。

从立法进程一开始,是对劳动者进行“单保护”,还是对雇主和劳动者进行“双保护”,就是各方争论的焦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位也应予以保护,这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

在二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等9名委员提出修改草案原文,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后,在草案二审稿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意见时,又有11个部门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对这类意见说了“不”,法制委员会对三审稿所做的审议结果认为,劳动合同不属于经济合同,前者是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郑功成在昨天上午的审议中表示,虽然草案没有采纳“双保护”的意见,但他是可以接受的。当前的表述兼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现阶段并不乐观的用工环境中,法律所给出的这种强烈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重拳出击劳动合同短期化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两大“痼疾”,四审草案专门为此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还增加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了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认为这条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张余庆表示,这条规定如果得以实施,很可能会遭到雇主的普遍反对,雇主会严格控制与职工在第二次签约。因此他建议对订立两年固定期限的合同规定年限,比如“连续订立两年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另外,草案还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草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代表忧心执行出现“双重标准”

郭晋晖

农民工务工领域是劳动合同签订的“重灾区”,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关注的热点之一。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显示,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不容乐观,62.1%的青年农民工和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近四成没有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无合同就业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该项调查还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仅有16.7%的青年农民工真正了解劳动法,大多数青年农民工只是对劳动法了解一点,而15.3%的人则一无所知。

但是,调查也显示,劳动法规、社会保险和子女教育政策依次是他们最关注的法律和政策知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成才研究所所长刘俊彦说,这表明他们在这些方面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困难。

作为受过较多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境况尚且如此,老一代农民工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堆相昨天上午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最难的地方是保护农民工权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不规范;工资水平偏低;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并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普遍没有纳入到就业所在地的公共管理服务的范围,甚至存在一些非法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打骂、体罚、伤害的问题。

“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在执行的主体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一样,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不一样,城市和农村不一样,人大不光要立法,还要考虑将来法律的执行。”范堆相说。

委员:社会保险跨区域接续责任在国家

郭晋晖

在昨天上午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议中,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建议应该删除草案中社保保险跨区域接续的条款,将其在社会保险法中加以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二次审议时作出前瞻性规定称,将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四审稿中依然保留了这项规定,并将表述改为“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制度”。

方新委员认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非常重要,但本法作规定不太必要。因为本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一条规定的是国家的责任,应该是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此外,他还指出,本条此次所做的修改也不特别清楚,真正需要跨地区转移接续的社会保险关系就是两种,一种是养老保险,一种是医疗保险,而现行社会保险关系有五种,其他的三种,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需要跨地区接续的。

郑功成委员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险关系是在劳动合同之上的,是劳动者和政府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并非这部法律可以规范或者应当规范的,本法即使规定也无效。“而且,中央已经明确强调全国统筹,因此,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不需要转移的。”郑功成说。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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