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起火致2死2伤,电动车生产商“全责”!

来源:扬子晚报网   张建波   2018/8/14   浏览12667次   

[摘要]8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下称:黄巷法庭)对两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电动车生产商担全责,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各95万余元。



据相关媒体报道,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两名遇难者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告上法庭, 并经两被告申请将房东、邻居、奶奶追加为被告。


遇难的两人叫周某晴、周某萱(殒年均为六岁),是一对堂姐妹,生前和父母、奶奶共同租住在梁溪区山北街道某民宅。2016年11月12日晚9时许,租住地发生火宅,致使两名女童死亡,奶奶徐某及另外一名女童受伤。经公安消防部门走访、勘察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是奶奶徐某一个月前从某超市购买的电动车故障引发的火灾。遇难女童的父母分别诉至梁溪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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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孩子奶奶徐某花费1899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以便接送孩子上学,有销售(保修)登记单、盖有超市专用章的发票可以佐证。这辆电动车随车交付的电动车合格证“出厂日期”一栏打印 “2016-10-10”。而火宅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整个二层均未发生过火,二层南侧卧室即为徐某祖孙四人居住的房间,内部未发生过火,烟熏痕迹严重,门呈开启状态。公安消防部门最终认定,起火点是一楼厨房处其中一辆电动车,因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波及其他两辆电动车,引起三辆车同时燃烧产生浓烟,顺楼梯进入徐某未关门且有三个孩子的卧室,形成烟道最终导致伤亡。


黄巷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起纠纷是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在本案中,已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故障引发火宅,火灾与女童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生产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且合格证晚于购买日5天,生产商解释为工作人员疏忽,更进一步证明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电动车是一个月前新购,无证据证明徐某对电动车起火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生产商存在免责事由。综上,法院认定电动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承担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其余被告存在过错,故其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均选择向生产者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电动车生产商向两名遇难女童的家属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95万余元。


据l了解,这起火灾中两名伤者的索赔案件,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朱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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