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常公发〔2019〕9号
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加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应安装有脚踏装置、车身总质量不超过55公斤、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获得CCC认证。凡不符合此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不得销售。8月31日前,经销企业(商)要将库存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处理完毕。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正式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自2019年9月1日起,在此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号牌登记手续(已登记和发放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需重新登记和办理临时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临时号牌的使用期限为三年,即使用至2022年8月31日止,三年期满后自动退出,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
四、自2019年9月1日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临时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暂不发放通行号牌,继续实行“限三、退四”(限制电动三轮车在市城区通行、达不到电动汽车标准的四轮老年人代步车退出)的管理措施。
六、违反本通告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杨阳)